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科技成果評價登記工作,根據國家、省、市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要求,現將《西寧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管理辦法(修訂)》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西寧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7月13日
西寧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技成果評價登記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評價登記機制,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西寧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托事業單位或社會科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評價登記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是推進全市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面向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評價、登記新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和專業機構在科技成果應用轉化中的作用。
第三條 西寧市科學技術局是西寧市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評價登記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委托的具有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服務業務能力,接受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或社會科技服務機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登記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推薦省級成果和申報省級科技成果獎勵;
(三)負責西寧市科學技術成果證書的頒發等工作。
第六條 評價登記機構職責:
(一)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受理西寧市科技計劃項目、自選科技項目的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申請,提供科學、客觀、公正的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服務;
(三)負責提供科技成果發布、成果轉化等相關延伸服務;
(四)負責采集、推薦各領域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技術需求信息和科技成果統計分析、成果歸檔等工作。
第三章 評價登記程序
第七條 科技成果評價由項目完成單位或完成者提出申請。對符合評價范圍的,按照評價程序開展評價工作;對不符合評價范圍的,不接受評價。
第八條 科技成果評價程序:
(一)項目完成單位或完成者向受委托的評價登記機構提出成果評價需求;
(二)評價登記機構收到被評價成果材料后,審查提交的技術資料,審查通過的組織科技成果評價;審查不通過的修改完善后再行評價;
(三)聘請專家組成評價委員會。專家組由7或9名專家組成,推薦熟悉被評價科技成果行業領域的專家分別擔任評價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一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兩人;
(四)專家評價。成果評價實行專家終身負責制。每位專家獨立提出評價意見,主任委員綜合歸納每位專家的評價意見,討論通過后形成評價結論并簽字后提交上報,經專家評定未達到科技成果標準的不再重復受理;
(五)審核登記。專家評價結果提交評價登記機構審核通過后,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成果登記。
第四章 評價登記要求
第九條 遴選評價專家應具備副高以上,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職業道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較強的判斷能力,熟悉被評價內容及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遵循公正、公平的評價原則,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其工作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信譽制度的制約。
第十條 對符合科技成果評價要求的材料,及時確定科技成果評價方式、時間及地點,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科技成果評價;對不符合評價要求的材料,退回被評價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科技成果評價材料以科技報告形式提供,主要包括:工作總結、技術報告、項目下達文件、項目合同書、科技查新報告、第三方檢驗檢測報告、知識產權相關證書、發表論文、科技產出等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成果登記需經組織評價登記機構審查,并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在相關網站公示30天,對無異議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員頒發《西寧市科學技術成果證書》。省級科技成果登記按程序推薦上報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所需資料:科技成果登記表、科技成果評價申請表、科學技術成果評價意見、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科技查新報告、項目下達文件、項目合同書、經濟效益分析報告以及相關第三方檢驗檢測報告、知識產權相關證書、發表論文、用戶意見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或非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項目,通過成果評價后,提交評價登記機構審核,辦理成果登記。
第十四條 評價登記機構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評價科技成果登記完整資料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存檔,并于5月底前完成西寧市科學技術成果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組織科技成果評價和登記過程中,評價登記機構免收服務費,工作人員不得接受評審費;專家評價咨詢服務費由被評價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五章 異議處理及注銷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報告和發布申請等書面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單位負責。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登記機構實名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非實名提出異議不予受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成果證書,并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深化“放管服”改革,對科技成果評價登記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在專家選定、評價結論審定等關鍵環節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科技成果評價登記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 確保職責到位。受委托的評價登記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明確職責,切實提高工作效能,嚴格按照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程序和要求,做好科技成果評價、登記、歸檔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條 強化審核監督。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相關工作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防止出現違規違紀現象,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事宜由西寧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寧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管理辦法》(寧科〔2020〕121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