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做好改造升級“老字號”企業工作,弘揚工業文化,鼓勵制造業“老字號”企業發展,市工信局制定了《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6月24日至7月5日(10個工作日),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工信局產業政策處指定郵箱(gxjcyzcc2478@163.com)。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4日
(聯系人:于穎,聯系電話:86772395)
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精神,持續做好改造升級老字號“大文章”,弘揚工業文化,扶持和鼓勵制造業老字號企業發展,根據《哈爾濱市貫徹落實〈關于改造升級“老字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是指具有一定歷史積淀,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制造業企業。
第三條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建立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名錄。
第四條 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改造升級、堅持公平公正、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申報單位應為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創立于1979年(含)以前;
(二)具有近代民族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社會主義工業化起步建設時期特色和鮮明的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一定歷史積淀和文化價值;
(三)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蘇聯援建、南廠北遷的軍工企業產值應達到2000萬元;
(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行業影響力;
(五)企業近1年(截至申請日)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條 申報企業需對照前述認定條件提供品牌歷史、文化傳承、經營情況、社會評價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申請書;
(二)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三)企業情況簡要介紹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創立、企業歷史沿革、企業文化、主導產品與品牌等介紹,生產經營狀況、行業知名度和影響力,有無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環境違法、失信行為等;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在行業內的影響力證明材料,企業歷史年代及傳承有關證明資料,與企業有關的歷史圖片、報刊、年鑒、地方志等其他有關材料;
(五)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獲得社會榮譽等證明材料;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八)工信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1-2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名錄,具體時間安排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通知為準。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對提交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通過屬地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推薦,提出推薦意見并與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一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論證,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擬認定企業名錄。第三方機構組織的專家組認為有必要的,可安排現場審查。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第三方機構專家綜合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錄通過“中國哈爾濱”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核實處理。
(五)審議公布。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予以認定并公布。
第九條 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條 獲認定的企業不再開展原有主營業務,實施改制重組,轉由新成立企業或關聯企業繼續從事相關主營業務的,須重新申請認定。
第四章 動態調整與管理
第十一條 獲認定的企業名稱、地址、實際控制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不再開展原有主營業務,破產重組,轉由新成立企業或關聯企業繼續從事相關主營業務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之內,向屬地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移出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名錄: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2年(含)以上不開展主營業務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認定的企業;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五)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稱號;
(六)已經不符合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認定條件的情況;
(七)應當移出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企業名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相關情況后,作出移除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名錄的決定,并通過“中國哈爾濱”網站向社會公示。被移除哈爾濱市制造業老字號名錄的企業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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