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規〔2024〕2號
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
為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我局修訂完成了《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8日
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領與示范作用,規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提高技術創新能力,鼓勵研發實力較強的重點企業布局未來產業前沿領域,參照《工信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及《黑龍江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黑工信科規〔2024〕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體系比較完善、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企業自愿申報,每年集中組織認定。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示范企業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區縣(市)工信部門負責組織本屬地企業申報和推薦,協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認定標準
第五條 申報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企業各類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失信行為;
(二)已經認定為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或市級及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
(三)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50人以上,企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認定的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企業掌握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市內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制(修)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達到3%以上,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與高校、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新產品開發能力強,有持續創新能力。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和自主品牌。企業注重品牌創建和管理,形成了企業自主品牌,在市場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對于軍工等特殊產品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有較強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企業處于盈利狀態(布局國家工信部明確的6大未來產業方向企業除外),整體財務狀況良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的應用新技術能力。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在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形成了企業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數據表》;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審計報告;
(三)自主知識產權證書,獲得的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方面的獎勵證書、認定證書等(復印件);
(四)其他與認定相關的佐證材料;
(五)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的承諾書。
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部門、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八條 申報與推薦
企業向所在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縣(市)工信部門核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后,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向市工信局提報推薦企業名單。
第九條 組織評審和發布認定結果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依據認定條件和標準及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評審結果或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擇優確定擬認定示范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后,提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辦公會審議。
(四)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認定結果,并授予“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對示范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評價辦法
(一)示范企業根據通知要求編寫評價材料并報送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后,匯總后報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對示范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形成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兩種。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年度核查結果予以公布,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銷示范企業稱號并發布有關公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撤銷示范企業稱號:
(一)逾期未報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
(二)當年評價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的;
(五)有重大稅收違法和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示范企業稱號的。
第十三條 對撤銷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報,同時,建議上級機關撤銷其相應稱號。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報告,由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調整備案。
第十五條 對于新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支持,推薦申報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和其他創新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關于印發的通知》(哈工信規〔20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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