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三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0〕3號)、《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激勵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3〕4號)精神,推動實施湖北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強化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激發科技型企業創新活力,推動科技強省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指通過財政資金后補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業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相應科技創新服務的財政補貼憑證。
第三條 創新券采取企業先期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待服務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額兌付給企業的方式實施。創新券的申領、受理、兌付實施全流程電子化、網絡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資金管理和監督、系統平臺建設運行、宣傳培訓、監督創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落實創新券相關資金,加強預算管理,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省科技廳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簡稱省信息院)作為創新券實施機構,依托湖北科技一網通科技服務一體化平臺(“創新券”模塊,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負責創新券的發放、受理、審核公示、兌現、撥付等具體工作,年度末將創新券使用情況分別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三章 支持對象、范圍、方式
第七條 支持對象。在省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并滿足以下至少1個條件:
(一)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且上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下。
第八條 支持范圍。企業開展研發創新項目過程中,購買的研發服務、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檢驗檢測等科技創新服務。主要包括:
(一)研發服務:工業產品研發、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計算服務、新技術委托開發、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等;
(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委托分析、測試服務、委托實驗、驗證服務等;
(三)檢驗檢測:產品性能測試、材料性能測試、指標測試、標準系統定制、軟件測評、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等。
第九條不支持范圍。下列情況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項目;
(二)企業購買的專業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項目無直接相關性;
(三)企業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有隸屬、共建或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四)非企業直接購買的服務,即由第三方接單后轉包給服務機構的服務。
第十條 支持標準。
(一)創新券以電子券形式發放,每年每個企業申領總額不超過20萬元,兌付資金精確到千元,當年有效,逾期未用券自動作廢;
(二)創新券兌付額度為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金額的30%,最高不超過20萬元。企業在創新券年度兌付額度達到5萬元或5萬元以上的當年兌付,達不到5萬元的計入下一年度兌付,累計2年兌付額度仍達不到5萬元的不予兌付。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入庫。服務平臺建立湖北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服務機構入庫分為直接入庫和審核入庫兩種方式。直接入庫的服務機構自動獲得服務機構資格,在服務平臺備案后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審核入庫的服務機構采取自愿申請、擇優選定的原則,經審核獲得服務機構資格后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
1.直接入庫: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湖北實驗室、中央在鄂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州級及以上公辦高校及事業單位性質的科研院所。
2.審核入庫:其他服務機構在線提交申報材料,應當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對應的資質:
(1)開展工業產品研發、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新技術委托開發、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等研發服務的,應是擁有市州級及以上認證的重點實驗室等平臺的機構、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者省級及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成員單位。
(2)開展計算服務的,應當具備中國工信部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及IDC/ISP等;或是國家、省、市布局的超算中心。
(3)開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應是已加盟到省級及以上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服務機構。
(4)開展檢驗檢測服務的,應具有CMA、CNAS等資質。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所轄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后,納入服務機構庫。
積極發揮創新券在長江經濟帶及其它區域科技創新資源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支持與其他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創新券合作協議,建立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
第十二條 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現的組織實施程序:
(一)注冊。企業登錄服務平臺,按要求進行注冊。
(二)申領。企業注冊成功后自主點擊領取創新券。領取所在年度的創新券。
(三)使用。企業在服務平臺選擇服務項目,通過線下聯系服務機構購買服務。
(四)提交兌付申請。服務完成后,企業在線提交兌付申請,上傳服務合同、交易發票、服務結果等兌付申請材料。服務結果包括服務過程證明文件和取得實質性成果文件,并加蓋企業和服務機構公章。所在年度的創新券只能用于當年付款的服務。
(五)審核公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所轄企業兌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省信息院對兌付申請材料中的用券企業和服務機構關聯關系進行審查,并定期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通過的兌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省科技廳信用核查、黨組會研究通過后,在服務平臺上公示創新券兌付清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兌現。公示無異議,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協商,報省政府同意后下達資金,由省信息院將兌付資金撥付給企業(按季度進行集中兌付)。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創新券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和預算管理要求下達,省信息院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并采取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實施辦法周期結束后,如有未兌付完的資金,按省級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創新券資金統籌規劃,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領券企業、入庫服務機構和省信息院在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兌付等環節中應嚴格自律,不得發生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補助經費等行為。同一法人單位在服務平臺中不得同時以領券企業和服務機構的身份存在。對于經查實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單位,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納入失信記錄,三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創新券資金管理及實施進行監管,一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加強對入庫科技服務機構的監管和評價。對服務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綜合評價其服務能力、活躍程度、信用狀況及其它情況等,對企業投訴服務質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服務機構予以清退。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程序撤銷其入庫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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