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5-0006
浙財綜〔2025〕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我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現將《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占用我省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濕地恢復費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征收。
二、我省濕地恢復費以國家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部門審查意見中的面積為準。具體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一)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繳納按照基準標準每平方米2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下同)的,按照基準標準的1.5倍執行。
(二)占用重要濕地中的紅樹林濕地、泥炭沼澤濕地、濱海濕地的,按照基準標準的3倍執行。
三、濕地恢復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1030226濕地恢復費收入”科目。
占用我省重要濕地的,應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濕地恢復費繳款通知書(國家重要濕地按國家要求辦理)。省以下被占用濕地所在地(含各類功能區)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將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家)出具的意見書和繳款通知書等相關事項告知占用單位。
占用單位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款通知書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四、本通知實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未盡事宜按照財稅〔2024〕15號文執行。執行過程中,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
征求意見情況.doc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局轉發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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