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9日
浙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區域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技委)的管理,有效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技委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標準化條例》《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落戶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國際標技委秘書處(含工作組、學習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全國標技委秘書處(含標準化工作組)以及我省組建的省級標技委的管理、建設和運行等。
省級標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標準化工作需要,組織成立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化技術工作的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協助市場監管總局,按照《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職責,對落戶我省的國際標技委秘書處(含工作組、學習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進行管理;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職責,對落戶我省的全國標技委秘書處(含標準化工作組)進行管理。
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省級標技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省級標技委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省級標技委的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省級標技委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等事項;
(四)組織開展對省級標技委的考核評估;
(五)組織開展對省級標技委委員的培訓;
(六)直接管理綜合性、跨部門跨領域的省級標技委及標準化工作組(SWG);
(七)其它與省級標技委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省級標技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的省級標技委發展計劃,為省級標技委開展工作提供政策等支持;
(二)提出省級標技委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的建議;
(三)參與省級標技委的監督與考核;
(四)對省級標技委工作進行其他業務指導與支持。
第五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標技委,為省級標技委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省級標技委籌建、成立、換屆、調整等環節的技術審查,并定期匯總分析落戶我省標技委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條 省級標技委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地開展工作,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并實時跟蹤、研究;
(二)完善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信息庫,并定期組織更新;
(三)組織提出本專業領域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的項目建議,積極參與各類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四)承擔本專業領域各類標準的宣貫和實施效果評估、實施信息反饋和相關問題的統計分析研究,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省有關部門反饋;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化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工作動態和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參與技術性貿易措施評議工作;
(六)協助開展本專業領域省地方標準立項、評審、復審等環節中的技術評估工作,協助做好本領域地方標準優化工作;
(七)技術歸口本專業領域內地方標準,協助省有關部門開展標準解釋工作;
(八)開展與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合作與交流,協助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
(九)承擔省市場監管局、省有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級標技委由專家委員和單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4名。
第九條 省級標技委委員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主要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并覆蓋全省相關行業或產業分布區域。
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條 專家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組織在職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三)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熟悉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并積極參加省級標技委的各項活動;
(五)所在省級標技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單位委員由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基礎較好的企事業單位擔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應標準化工作能力的人員為聯絡人,代表所在單位參加省級標技委活動。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的行業內專家;
(二)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三)熟悉標準化法律、法規和省級標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并能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主持省級標技委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會議決議等省級標技委重要文件。
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四條 省級標技委下設秘書處,負責省級標技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影響力,有較高的行業知名度;
(三)有堅實的標準化工作基礎,具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2項以上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省地方標準;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應為秘書處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和經費。
鼓勵企業與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等聯合申請承擔省級標技委秘書處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由專家委員或單位委員兼任。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秘書處的具體職責,由所在省級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省級標技委秘書處的,省級標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牽頭單位負責,共建單位配合。
第十六條 省級標技委應當由21名以上委員組成。委員總數應為單數。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設置分別按照第八條和第十五條執行。
同一單位在同一省級標技委任職的人員不得超過3名,其中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或單位委員各不超過1名;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省級標技委可以聘請省內外享有威望的學者、具備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顧問,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顧問不參與省級標技委的表決,但可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省級標技委委員人選應在省市場監管局或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上公開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省級標技委委員應當積極參加省級標技委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提出標準制定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積極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宣貫、實施效果評估和復審等工作;
(二)參與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標準化發展趨勢、工作動態等;
(三)參加省市場監管局及省級標技委組織的培訓;
(四)按時出席省級標技委年會等工作會議,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五)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監督省級標技委經費的使用;
(六)省級標技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省級標技委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省級標技委可以互派委員作為聯絡員。聯絡員可以參加其負責聯絡的省級標技委的活動,但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省級標技委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委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省級標技委章程的規定,正確行使權利。
秘書處承擔單位不得濫用權利,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限制委員行使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級標技委應當予以調整,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一)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所在省級標技委活動的;
(二)因退休、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委員的;
(三)其行為導致所在省級標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標技委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工作組的設立、運行、調整與撤銷應在章程中規定,并按照章程自行組建和管理。
第三章組建、換屆、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國際標準組織標技委秘書處(含工作組、學習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全國標技委秘書處(含標準化工作組)的申請組建。作為籌建單位對標技委申請方向、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召開立項論證會開展論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籌建省級標技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或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領域,且有明確的標準化工作需求;
(二)擁有一批能將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轉化為標準的專家;
(三)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省級標技委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暫無明確對口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新業態新技術新產業標準化需求,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SWG),由省市場監管局直接管理,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參照省級標技委執行。標準化工作組(SWG)成立2年后,具備組建省級標技委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仍不具備組建條件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省級標技委的組建應當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推薦單位即為籌建單位。籌建單位應向省市場監管局遞交提出申請組建公函,并附《浙江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申請書》,說明省級標技委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圍、標準體系(需經過5名以上來自本專業領域和標準化專業領域不同單位的專家論證)、國內外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綜合性、跨部門跨領域的省級標技委由省市場監管局研究決定籌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申請籌建的省級標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擬承擔秘書處單位的條件等進行技術評審。
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方進行協調。對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經協調達成一致的,省市場監管局予以同意籌建。
第二十七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省級標技委委員征集和組建方案擬訂等工作,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成立省級標技委的文件;
(二)省級標技委籌建情況說明;
(三)省級標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編制說明;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
(五)本專業領域標準信息庫和標準化工作規劃(未來3至5年);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
(七)省級標技委登記表、專家委員登記表、單位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省級標技委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延期屆滿后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市場監管局撤銷該省級標技委的籌建。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籌建單位報送的省級標技委成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評審通過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省級標技委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評審未通過的,告知籌建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該省級標技委籌建。
第二十九條 批復成立后3個月內,省級標技委應當召開成立大會和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省級標技委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三十條 省級標技委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進行編號,省級標技委和標準化工作組的代號分別為TC×××、SWG××。
第三十一條 省級標技委每屆任期5年。屆滿3個月前,籌建單位應當指導秘書處承擔單位組織開展換屆工作。屆滿1個月前,省級標技委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委員調整情況、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修訂情況等;
(二)本屆省級標技委工作總結及下屆工作計劃;
(三)本屆省級標技委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四)下屆省級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五)下屆省級標技委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
(六)下屆省級標技委登記表、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七)籌建單位公函。
第三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省級標技委換屆材料進行技術評審,評審通過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省級標技委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換屆;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省級標技委在任期內,秘書處承擔單位不愿再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經簽署意見后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
秘書處承擔單位的調整按照省級標技委組建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標技委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5。委員調整時,省級標技委需向籌建單位提交申請,附《浙江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變更登記表》。籌建單位審核同意后,附委員調整書面公函,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局、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標技委等各方應通過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省級標技委的組建、換屆、調整、監督考核等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標技委實施年度報告制度,落戶我省國際標技委秘書處、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全國標技委秘書處(含標準化工作組)以及省級標技委填寫《浙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于12月25日前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省級標技委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大會,研究討論相關重大事項,形成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七條 標技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省級標技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審議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一)省級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五年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及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立項建議;
(四)委員調整建議;
(五)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標技委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省級標技委表決需3/4以上委員參加,2/3以上參與表決委員同意,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
第三十九條 省級標技委經費納入秘書處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省級標技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十條 省級標技委的印章和委員證書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省級標技委撤銷、注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市場監管局。
省級標技委的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范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主任委員或者經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準。
第四十一條 標技委應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接受籌建單位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市場監管局或籌建單位舉報、投訴標技委委員、秘書處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舉報、投訴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調查,對查證屬實的,應由省市場監管局處理的,其依據法定工作職責作出處理決定;應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省市場監管局將有關調查情況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省級標技委上年度的工作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一)省級標技委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省級標技委工作支持情況;
(三)省級標技委內部管理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成立不滿一年的省級標技委不參加考評。
考評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參與對省級標技委考評的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客觀、公平、公正開展工作,不得擅自對外泄露考評情況。
第四十五條 省級標技委的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四十六條 省級標技委的考評采取書面考評和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考評對象隨機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評省級標技委總數的10%。
第四十七條 省級標技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整改:
(一)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省級標技委無法正常工作的;
(三)違規使用標準化技術組織印章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省級標技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一)整改期滿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二)連續兩年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三)連續兩次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省級標技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標技委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省級標技委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省級標技委直接責任人或委員,由省市場監管局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視情節依規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標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設區的市標技委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若本辦法所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發生修訂,以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最新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浙江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省級有關單位
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辦、省委網信辦、省委編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信訪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委黨校、省委黨史和文獻研究室、浙江日報報業集團、省檔案館、浙江廣電集團、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審計廳、省外辦、省國資委、浙江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糧食物資局、省醫保局、省機關事務局、省國動辦、省供銷社、省數據局、省能源局、省林業局、省文物局、省藥監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省社科聯、省文聯、省殘聯、省僑聯、省作協、省紅十字會、省貿促會、省工商聯、財政部浙江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省煙草專賣局、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杭州鐵路辦事處、浙江能源監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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