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廳長林玫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經兩次修訂,為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我省農業機械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僅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進行牌證管理。我省《條例》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范圍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明顯滯后不適合繼續適用。因此,對我省《條例》第十四條進行相應修改,即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實行牌證管理”,并刪除第二款。
二、《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的修改內容
《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我省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多次修改,《條例》的部分條款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且明顯滯后不適合繼續適用的情形,如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等領域的市場準入條件已由許可改為備案。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更好地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亟需對《條例》中9個條款進行修改,修改后原體例框架不變,合計七章、共七十八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已將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領域的市場準入由許可改為備案,為此,將《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中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準入由許可改為備案,相應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認定”的要求,因此,刪去第四十四條第八項教練員的聘用條件中“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培訓活動”的要求。
(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對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條例》中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管理由許可改為備案(第三十五條)。因此,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汽車租賃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序要求;刪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關于《租賃汽車證》的相關規定;相應刪去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中違反許可的法律責任規定。
(四)關于法律責任部分。一是為解決因社會情況變化帶來的行政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選擇難題,更好地打擊違法行為,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五條);二是鑒于《條例》第六十九條列舉的違法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交通運輸部規章中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可直接適用,不會造成管理真空,因此刪去第六十九條。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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