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擴大消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區級消費券的發放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消費增長,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區級消費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4月10日—4月16日期間(5個工作日)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自治區商務廳。
電子郵箱:nxswtyxc@163.com
通訊地址:銀川市興慶區民族北街435號藍泰廣場A座1901室市場運行與消費促進處(郵編: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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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電子郵件主題、傳真首頁及信封上注明“《寧夏回族自治區區級消費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區級消費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擴大消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區級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的發放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消費增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券是指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為提振消費,使用自治區級財政預算資金,用于兌換商品和服務的有價支付憑證。消費券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統籌安排,用于開展全區消費券促消費工作,釋放消費潛力,推動經濟穩定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消費券的發放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自主參與、講求績效”的原則,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擴大有效內需、促進消費的安排部署開展工作。
第四條?消費券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共同管理。各市(縣、區)財政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做好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消費券資金年度預算;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商務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并下達資金。
(二)自治區商務廳負責根據各市(縣、區)經濟發展情況、消費市場狀況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明確支持方向、時間要求、績效目標等,及時開展績效評價。
(三)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承擔消費券的設計、發放、核銷和監督等主體責任,各市(縣、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開展消費券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管。
第二章消費券資金支持范圍、標準及使用管理
第五條支持范圍。消費券資金重點支持零售、住宿、餐飲等領域擴大消費,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要科學評估評價重點行業、品類對促消費、惠民生、穩增長的貢獻情況,支持納入帶動性強的行業、品類以及本地優勢特色產業產品等,充分發揮消費券的引導作用。
第六條?發放標準。零售、餐飲、住宿品類消費券補貼比例最高不得超過30%,其中,汽車購新補貼最高不得超過5%。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為保證消費券的普惠性和帶動性,可設置個人領券的數量、金額和占用期上限,鼓勵消費券即領即用,防止資金沉淀。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消費券資金規模和發券范圍等確定。
第八條禁止消費券兌換現金,禁止使用預付或儲值形式核銷消費券,禁止在使用時找零或者替代現金找零,禁止倒買倒賣,禁止反復流通。消費券在消費者享受參與商戶其他優惠后的實際成交價內一次性使用,參與商戶不得以消費者使用消費券為由取消或降低現行折扣優惠。
第九條使用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發放消費券需在券面注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消費券】字樣。消費券發放期間,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情況提出消費券發放方案,及時跟進消費券發放核銷情況,并及時將消費券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消費券發放數量、核銷金額、撬動金額、使用效果等報送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匯總使用。
第三章各參與主體的確定與管理
第十條合理選擇代發券平臺。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消費券發放重點、券種設置、代發券平臺配套資金等,自行發放或采用公開方式合理選擇支付寶、微信、云閃付、銀行、美團等代發券平臺,并簽訂服務協議。代發券平臺要能夠提供資金專戶存儲、獨立核算、數據安全保障等服務,按要求做好消費券發放、核銷、統計、匯總等工作,做好風險防控措施,防止系統性交易風險,并對發生的異常交易及時預警,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公平選擇參與商戶。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市場公平競爭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公開遴選符合業態條件、場景需求、核銷要求的商戶,不得向單個商戶傾斜發放。各參與商戶需做好經營場所管理,有序引導消費,積極做好宣傳推介。
第十二條消費者通過各發放平臺領取消費券,在參與商戶核銷使用。
第十三條發放方式。除傳統的定時搶券方式外,各市(縣、區)可根據本地消費者情況,使用“消費者提前報名—搖號中簽—使用核銷”“先消費,后隨機發放”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消費券帶動效率。
第十四條政府工作人員在消費券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代發券平臺、參與商戶和消費者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消費券資金。一旦發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取消代發券平臺、參與商戶相關資格,5年內不得參加相關工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違規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資金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自治區商務廳對自治區消費券資金進行跟蹤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消費券資金分配中。
第十六條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資金的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各市(縣、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消費券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商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市(縣、區)財政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資金的監督管理,嚴格財務管理和支出管理,如發現資金使用、支付等存在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解釋。各市(縣、區)使用本級資金開展消費券發放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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