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資發〔2025〕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解決汕頭市歷史欠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問題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按通知確定的職責分工徑向市自然資源局與市財政局反映。
汕頭市自然資源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25年4月2日
關于解決汕頭市歷史欠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問題的若干意見
為解決我市歷史遺留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欠繳問題,強化土地出讓金收支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現針對我市2014年及以前年度存在欠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問題的土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土地出讓合同、用地批準文件及繳款通知書等,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的規定,明確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
土地出讓合同、用地批準文件及繳款通知書等未明確違約金或違約金(包含原合同或有關文件中的“滯納金”)標準與國辦發〔2006〕100號、財綜〔2006〕68號文的規定不一致的,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按國辦發〔2006〕100號、財綜〔2006〕68號文的規定對土地使用者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
二、土地出讓金違約金實行額度封頂,以當期應繳而未按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金額為上限。
三、本意見涉及的土地出讓金違約金計核工作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相關歷史欠繳收入列為市級收入。
四、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文件有效期內土地受讓方可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未申請的,本意見將不再適用。
相關稿件
《關于解決汕頭市歷史欠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問題的若干意見》解讀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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