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沈陽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沈陽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更加主動地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提升國際科技合作助推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的效能,助力遼寧建設東北亞開放合作樞紐地和沈陽建設東北亞國際化中心城市,根據《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沈陽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由沈陽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認定,依托在沈高校、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在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具有顯著成效,能夠通過組織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雙向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并起到引導示范作用的平臺載體。
第三條??建立國合基地旨在進一步促進沈陽市科技對外開放,完善國際科技合作體系,探索國際科技合作資源有效利用,廣泛對接全球優質創新資源,加強技術、人才、項目、研發機構等引進與合作,推動我市創新主體深度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積極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圍繞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國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打造具有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同時,為更高層級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做好后備力量培育和儲備。
第二章??基地類型
第四條??國合基地采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基地分別進行認定,并由市科技局統一進行管理。
第五條??國合基地按照運作方式分為三個類型:
聯合研發類:指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與國外高水平高校院所和企業開展長期合作,積極開展合作研究、聯合攻關、技術交流和人才引進等多種形式的國際科技合作,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高校、院所和企事業單位。重點支持在前沿技術、顛覆性技術、“卡脖子”技術等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有能力承擔國家級和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的單位。
技術轉移類:指具有豐富的國際資源和先進的運營方式,能夠精準對接相關技術領域與重點國別的產業合作需求,開展多樣化國際技術轉移活動,組織技術推介與對接活動,協助我市先進技術和產品向外輸出,并取得顯著成效的科技服務類機構。重點支持有能力針對我市在關鍵技術攻關、優勢技術和產品“走出去”等方面的迫切需求,組織開展國際產學研合作,國際先進技術成果轉移和產業化等工作的單位。
特色類:指根據我市創新體系建設目標,為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結合自身特色發展領域及國別戰略重點合作方向,在搭建資源信息共享網絡,開展成果綜合應用示范,建設離岸創新平臺、國際科技合作園區、國際孵化器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重點支持能夠通過國際合作助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帶動區域開放創新發展的單位。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共性基本條件:
(一)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運行機制,對外開展合作的國別和領域重點突出、特色鮮明;
(三)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財務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具備科技安全風險研判、預警監測和綜合評估方面的安全管理責任機制;
(四)國際科技合作活動遵循國際規則和慣例,嚴格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經濟社會、重點產業和科技發展方向;
(五)申報單位、協作單位、負責人應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無失信記錄。
第七條??申報聯合研發類國合基地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前沿技術、基礎科學和應用技術等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或近三年承擔過市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類或引智類項目,并取得合作成果;
(二)與國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和高科技企業建立長期穩固的合作關系,已吸引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開展合作研發;
(三)依托企業建立的,近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5%以上,合作研發成果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明顯市場競爭優勢。
第八條??申報技術轉移類國合基地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國外具有穩定的科技合作渠道,有能力提供國際創新資源中介服務,擁有具備外語專業能力和技術經紀服務能力的專業化國際科技中介服務團隊;
(二)近三年與國外聯合主辦或承辦,或邀請國外專家學者參與具有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交流活動,或承辦國家級國際科技創新交流活動;
(三)近三年為沈陽市創新主體促成國際技術轉移或引進國外高層次科技人才項目。
第九條??申報特色類國合基地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與國外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科技組織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積極開展科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活動;
(二)離岸創新平臺、國際科技合作園區、國際孵化器等國際合作平臺能夠積聚一批高水平國際研發機構,高層次國際人才,或開展國際合作的高技術企業;
(三)已取得良好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成效,對本地區、本領域或本行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第四章??申報和認定
第十條??市科技局按照工作計劃發布國合基地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填寫《沈陽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申報書》,準備相關佐證材料,報送至所在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初審;高校、科研院所可擇優推薦國合基地,每次不超過2個。
(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學校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后,報送市科技局業務主管處室進行復審。
(三)市科技局業務主管處室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調研和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并按程序提請科技局黨組會議研究審定。
(四)通過審定的認定名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下達認定通知。
第五章??管理和評價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負責國合基地審核、認定、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三條??國合基地依托單位負責對基地運營進行監督管理,要做好國合基地的項目、資金、人員、設備等保障工作,加大對國合基地建設的投入力度,保證國合基地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每年對國合基地進行績效評價。
聯合研發類國合基地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情況;
(二)通過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產出或引進國外技術成果情況;
(三)在相應領域技術成果轉化情況;
(四)相應領域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引進情況;
(五)開展跨國人員培訓、交流情況;
(六)組織國際性學術會議、活動情況;
(七)其他國際科技合作工作開展情況。
技術轉移類國合基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協助我市創新主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情況;
(二)為我市創新主體開展跨國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提供服務情況;
(三)為我市創新主體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情況;
(四)為我市引進國外科研機構、知名科技企業,搭建國際科技合作平臺情況;
(五)協助我市創新主體拓展海外市場情況;
(六)組織國際科技交流活動情況;
(七)其他國際科技合作工作開展情況。
特色類國合基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建設情況,吸納國外創新資源情況;
(二)對外開展科技招商活動情況,舉辦和參加各類國際科技交流活動情況;
(三)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情況,承擔各級各類國際科技合作課題情況;
(四)國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應用示范情況;
(五)其他國際科技合作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向國合基地發出績效評價通知,明確時間和流程。國合基地填報《沈陽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年度績效評價報告》。
(二)市科技局業務主管處室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資料審核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按照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績效評價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保留其國合基地資格;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國合基地,給予政策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各類引進國外智力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國合基地資格:
(一)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績效評價,或中途退出績效評價的;
(三)依托單位主動申請撤銷,或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且無法進行變更的;
(四)出現影響科技安全的有關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及后果的;
(五)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的;
(六)隱瞞重大事項變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繼續作為國合基地的情形。
被取消或放棄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三年內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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