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我局擬對《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現已形成《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5月6日。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形式反饋。
聯系電話:0471-66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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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2025年4月3日
附件:
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快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推動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根據《商務部等9部門關于拓展跨境電商出口推進海外倉建設的意見》(商貿發〔2024〕125號)、《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內商貿字〔2022〕3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或為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服務支撐體系建設提供支持的其他企業或服務主體。
第三條支持方向和標準:
(一)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B2C(1210/9610)業務。對年度跨境電商交易額增加值突破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于10萬、50萬、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B2B(9710/9810)業務。對年度跨境電商交易額增加值突破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于5萬、25萬、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培育跨境電商示范企業。鼓勵傳統制造、傳統外貿、國內電商、“老字號”等企業做大做強跨境電商業務,培育一批跨境電商示范企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四)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完善通關服務系統功能,提升智能化、數字化監管水平和通關便利化水平,穩步擴大業務規模。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軟硬件設施改造升級項目給予一定比例支持,年度內單個監管作業場所不超過200萬元。
(五)支持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統計監測、金融服務等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效能。每年對公服平臺服務質效進行綜合評定,根據評定結果予以支持,年度內不超過300萬元。
(六)支持打造對俄對蒙跨境電商物流專屬通道。通過“前置倉+TIR卡航”模式,引進跨境電商專業物流服務商,聚集和培育對俄對蒙跨境電商賣家,建立對俄對蒙跨境電商物流成本、效率與服務的比較優勢。年度內不超過300萬元。
(七)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育與企業孵化體系建設。對在呼高校經教育部門批準新設置跨境電子商務專業(方向)并納入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計劃,且招生成班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培育小微型跨境電商企業的孵化中心(基地、園區)運營主體,孵化企業(10家以上,每家企業外貿業績最低不少于50萬元)合計年度跨境電商交易額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分別給于20萬、30萬、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鼓勵引進大型跨境電商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落地。對每成功引進一個跨境電商年交易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企業,給予招商主體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九)支持各旗縣區、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大力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完善配套設施,構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生態鏈。每年對各地區跨境電商發展質效開展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分別給予排在全市前三名的旗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提升辦稅便利化水平。落實跨境電商綜試區內零售出口增值稅、消費稅“無票免稅”政策、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及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落實全國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操作指引,明確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監管規則,助力高效辦理出口退(免)稅。
第四條本政策涉及各條款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各類企業主體需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統計、財稅等法定義務。
第五條支持資金按照年度兌現,每年一季度由市商務局根據市本級財政安排情況發布上年度《政策》兌付通知,將具體支持標準、申報材料、綜合評價細則等內容結合工作實際在通知中予以明確。申報主體按照注冊地址所在地向各旗縣區、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呼和浩特綜合保稅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同一主體可同時申報多個項目,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各旗縣區、和林格爾新區、呼和浩特綜合保稅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市商務局《政策》兌付通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項目轉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市商務局根據評審結果撥付資金。
第七條?符合享受資金支持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無法享受本政策的專項資金支持,已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退回資金。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的;
(二)跨境電商交易數據不符合統計要求或違規引入進出口數據的;
(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企業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受到嚴重行政處罰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的;
(五)與市本級出臺的其他政策重復享受資金支持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獲得政策補貼的各類企業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條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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