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國家和我省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修訂完善了《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4月21日
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就業補助資金分配適度向經濟薄弱地區、就業創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制度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并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省財政廳主要職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省級資金的預算安排,中央及省級資金的分配下達;組織指導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監督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向省財政廳提出中央及省級資金分配方案建議,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
第六條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執行專項資金預算;按照預算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撥付資金;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設區市、縣(市)人社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申請資格審定,定期對補助發放對象進行復核;按照上級部門確定的資金使用方向,結合本地工作實際,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績效自評價;配合做好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資金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九條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及其他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與失業保險基金補貼政策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十條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用于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項目制培訓等。職業培訓補貼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培訓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參加同一類別創業培訓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一)就業技能培訓
1.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原建檔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9月1日起的12個月內,下同)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
2.補貼標準。省級每年根據培訓項目的類別和等級擬訂補貼基準,各地根據省定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標準。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生活費補貼標準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執行。
(二)創業培訓
1.補貼對象。對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參加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創業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省定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標準。
(三)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1.崗前培訓。
(1)補貼對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企業新錄用六類人員。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省定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標準。
2.緊缺型高技能人才獲證培訓
(1)補貼對象。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緊缺型職業(工種)培訓的生產一線崗位職工,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省定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標準。
3.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1)補貼對象。企業生產一線崗位職業(工種)的高級技師及以上人員;企業內國家和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全國技術能手、江蘇技能狀元、江蘇工匠、江蘇大工匠等;具備同等職業資格和技能水平的境外引進企業高技能人才等。
(2)補貼標準。對參加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給予8000元/人的補貼。
4.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訓
(1)補貼對象。赴海外培訓的企業生產一線高技能人才。
(2)補貼標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視
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
5.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1)補貼對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列入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計劃,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并符合有關申領補貼條件的企業(含擁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單位)。
(2)補貼標準。對完成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任務并通過考核評價的職工,根據實際培訓期限(不超過備案期限),按照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按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給予培訓補貼。
(四)項目制培訓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規定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或創業培訓服務,按規定對國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
2.補貼標準。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1.補貼對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評價并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書)的六類人員。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省定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標準。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和省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單位,靈活就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女職工的企業。
2.補貼標準。社會保險補貼的險種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1)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省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省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不高于其實際繳費的2/3。
就業困難人員和省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2)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執行。
(3)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不高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4)企業女職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產假期間,分別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50%、80%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下同),補貼月份從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補貼6個月。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就業困難人員(或高校畢業生)享受的單位吸納社保補貼與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年限合并計算;女職工同一時間段內同時符合上述社保補貼政策,或同時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補貼
1.補貼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
2.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十五條創業補貼
創業補貼主要包括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安排其他促進創業補貼項目。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1.補貼對象。高校畢業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首次創辦的在本省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創業主體。
2.補貼標準。各地在符合省有關政策規定前提下,結合本地創業主體的經營、帶動就業等實際情況確定。
(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高校畢業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首次創業,并吸納其他勞動者就業,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創業主體。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創業主體帶動就業人數和補貼資金規模等情況確定。創業主體只享受一次。
第十六條就業見習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后2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含通過教育部相關機構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港澳臺大學生)、離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畢業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和16—24周歲登記失業青年,見習時間一般為3—6個月。技工院校畢業年度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參照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就業見習補貼。
2.補貼標準。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按每留用1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補助。
就業見習補貼主要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一次性求職補貼
1.補貼對象。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特困人員、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技工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發放一次性求職補貼。存在身份重疊的畢業生,只能按一種身份申請。
2.補貼標準。1500元/人。
第十八條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主要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零工驛站等,下同)服務能力建設,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就業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維護。
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補助。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九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用于建設省級高技能人才專項公共實訓基地、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實施江蘇省卓越技師培育計劃等支出。補助標準由省根據項目情況和補助資金規模確定。
第二十條其他支出是指市縣在確保國家和省確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
第二十一條符合相關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可同等申領相關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補貼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華僑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二條各地應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的20%。
第四章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采用以因素法為主,項目法為輔的方法分配。
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包括: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等支出。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并考慮績效和財力因素。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為35%,設置各地常住人口數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為15%,設置市縣政府就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慮各地資金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25%,設置城鎮新增就業人數、享受就業補貼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25%,根據當年度就業工作重點任務,設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人數、勞務品牌帶動就業人數、新增就業參保大學生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慮各地推進就業重點工作的任務量。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重點工作任務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在因素法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共同財政事權省級分擔比例等業務相關數據。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要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省級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按項目法分配,項目評審須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結束,并納入當年部門預算,在當年部門預算“二上”時分地區編制。
第二十六條省級對創業基地根據孵化成效、帶動就業等情況開展評價,擇優給予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次年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將省級就業補助資金正式下達到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后30日內,下達到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八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盡快完成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并定期對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范出現造假行為,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防范出現造假行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全省集中的一體化信息平臺,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系統管理。對能依托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各項就業補助資金申請時限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各地確定。享受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十九條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直達市縣基層,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執行。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條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五章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調整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就業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審核后在下達資金時同步下達。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將上年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組織開展績效監控。資金使用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監控并報送監控信息。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要求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資金使用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報送自評結果。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或執行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安排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三十三條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托開展第三方檢查,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資金使用單位落實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強化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后,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內容完整、數據真實的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及分析說明,各地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核后的有關報表及說明,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三十五條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操作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今后涉及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對象、標準及享受條件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他本辦法未列入、但省級以上文件有規定的補貼項目,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前,根據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及我省工作實際,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蛾P于印發〈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19〕161號)、《關于〈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蘇財社〔2022〕80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