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市建字〔2025〕1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相關企業:
為促進本市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規范發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經營環境,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內容
支持符合本市農產品流通體系發展規劃的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進一步優化空間布局,升級改造,轉變經營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斷增強農產品日常供應保障能力,持續提升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的供給水平。
(一)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整體交易場地建設(包括新建和改造擴建)。完善智慧化建設、標準化交易專區、配送中心、冷藏冷凍、電子結算、信息化、電子商務平臺、檢驗檢測、廢棄物循環利用與處理、安全管理等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提升及軟硬件設備購置。
(二)支持農產品零售市場圍繞環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設施設備等進行標準化升級提升(包括新建和改造擴建);建設基于標準化農產品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的市場智慧管理系統,配備基于市場智慧管理系統的智能(識別)電子秤、電子大屏、智能監控、移動端設備等信息化、數字化配套設備等。
二、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京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項目應由具備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其全資子公司直接投資建設,或由與該單位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經營者直接投資建設。
(三)新建項目的營業執照注冊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續經營滿6個月;升級改造項目的升級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續經營滿3個月;區商務部門認可(發揮農產品市場作用)的也可納入支持范圍;零售市場蔬菜經營面積不少于申報區域(獨立建筑空間)總經營面積的三分之一。
(四)項目申報單位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且審定實際投資額不低于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五)申報之日前2年內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商務局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單,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拒絕整改風險隱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受到監管和執法部門處罰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標準
農產品批發市場資金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農產品零售市場資金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門確定的重點項目、公共服務類項目除外)
四、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紙,紙質版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并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項目申報需同時通過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策兌現”欄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進行網上申報。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附件1);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2);
(三)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
(四)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單位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下載);
(五)項目開工、完工等相關證明材料;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支出憑證、發票及銀行回單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六)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五、申報流程
(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系將紙質版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填報《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表》(附件4),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
(三)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分別于2025年9月15日、12月15日前分批匯總上報,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復審通過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會同相關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履行驗收程序,通過驗收的項目履行資金撥付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予以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登記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項目申報書附件2: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3: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4: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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