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金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金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加強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確保土地出讓過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昌市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建設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將農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后,以有償使用方式(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向土地使用者供應。
(二)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將依法收回、收購或儲備的現狀已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以有償使用方式(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向土地使用者供應。
第四條 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涉及土地征收及轉用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補償后進行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審核,縣(區)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下發批復文件。
(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區)人民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核,縣(區)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由省自然資源廳核準用地指標,市人民政府批準下發批復文件。
第五條 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地用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晰,且無查封、抵押等限制性登記。
(三)土地已達到“凈地”出讓條件。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征收與補償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征收補償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建立審查審核協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
第七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八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出讓計劃和用地需求,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供應方式。
第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通過自然資源部備案的專業評估機構,根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采用科學方法對擬出讓地塊在特定用途、特定時點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委托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市場價格可分為以下情況:
(一)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評估土地市場價格,應將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成本費用納入評估范圍,在地價評估中充分考慮征收成本,科學確定土地市場價格。
(二)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無地上附著物,無征收拆遷安置的,在地價評估中不考慮征收成本,根據所在區片基準地價科學確定土地市場價格。
(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有地上附著物的,將地上附著物征收成本費用納入評估范圍,在地價評估中充分考慮地上附著物征收成本,科學確定土地市場價格。
第十一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市場需求等,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按程序組織實施。
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開發建設要求和其他條件等。
第十二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地點。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地塊的面積、界址、四至、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或者指定的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內容包括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出讓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5〕1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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