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社會各界人士:
《賀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固定經營場所條件規定》(賀煙法〔2025〕3號)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2020年12月7日施行的《賀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固定經營場所條件規定》(賀煙法〔2020〕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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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煙草專賣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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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固定經營場所條件規定
賀煙法〔20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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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明確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具備的經營場所條件,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賀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是否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條件的認定。
(一)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取得《營業執照》,具有合法商業使用權,用于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一致。
(二)本規定所稱“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起居場所之間應有墻體、門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斷,消費者無需經過起居場所即可進店挑選商品。
(三)本規定所稱“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有房屋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證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權,有固定的地址,使用磚、木、鋼等結構材料筑成的,具有長期性、固定性設計功能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以下情形均屬于不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條件:
(一)經營場所與住宿區域相連且無有效隔斷的。
(二)經營場所與生活起居的主要場所相連,共用出入口的(自建房的地面層鋪面除外)。
(三)經營場所尚未建成或者建成后尚不具備正常使用條件的。
第四條?以下情形均視為不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條件:
(一)占用樓梯、走道等公共區域或與他人合租、合用同一區域等對經營場所不享有獨立使用權的。
(二)簡易活動房、電話亭、治安亭、愛心亭、流動攤點(車、棚)等流動的場所。
(三)已明確納入拆遷范圍待拆除的場所。
第五條?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經營場所的信息,登記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相一致,并對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配合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經營場所開展實地核查,必要時在核查過程中出示經營場所的所有權屬證明,作出書面承諾予以確認經營場所信息。
第七條?本規定由賀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2020年12月7日施行的《賀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固定經營場所規定》(賀煙法〔202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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