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暫行)》(青政辦〔2023〕71號),引導和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發展,構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加快推進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和產業化應用,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了《青海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9月30日
青海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運行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我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以下簡稱“轉化平臺”)建設發展,構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加快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我省轉化落地,根據《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轉化平臺,包括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
示范基地是指通過科學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持續引導企業和各類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推動企業和產業做大做強,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具有輻射和示范引領作用的創新資源集聚區。
中試基地是指以行業優勢科技資源或企業科研平臺為依托、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中試設施設備、具備專業人才資源、對小試研發成果進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發,進而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適用、成套技術的成果轉化服務實體,是支撐引領產業創新發展,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鼓勵各類園區、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行業龍頭企業依托優質科技創新資源,建設通用性或行業性科技成果轉化平臺。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四條 轉化平臺由省科技廳組織評審、管理、評估等相關工作,具體負責:委托第三方機構受理申報材料、開展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及承擔或協助辦理其他有關具體事務;對納入管理的轉化平臺進行評估與監督;協調和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根據需要對申報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轉化平臺的組織推薦和培育工作,并協助進行管理。
第三章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申報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園區(含大學科技 園)、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等能夠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創新資源集聚區;
(二)科技成果轉化制度規范、健全,有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
(三)園區上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超過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內設有穩定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經費,推動區內企業進行一定數量的優秀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四)具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相應的管理服務機構。上年度登記技術轉讓、許可、開發合同成交額不低于5000萬元;
(五)園區還需擁有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機構,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科技創新、創業孵化、技術轉移、投融資、科技咨詢、知識產權、法律、人才培訓等高質量的公共服務。擁有一定數量的高新技術、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型企業,市場競爭力強;
(六)科技成果轉化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顯著,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輻射帶動周邊地區或行業發展。
第七條申報中試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主體或依托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滿兩年,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具有必要的中試驗證設備、場地條件。具有工藝驗證、放大生產、產品檢測必需的固定場所;擁有本行業必要的通用計量檢測儀器和常規實驗設備,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必需的專用設備及配套設施,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
(三)具有對外服務的意愿,愿意發揮現有中試設施的作用,為行業內企業和科研單位提供中試研究服務;能夠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嚴格規范服務行為;
(四)擁有與對外服務相適應的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對相關領域中試研究工作熟悉,能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中試研究方案和規程,并認真執行;
(五)開展中試熟化與產業化服務,示范引領作用突出。
第八條轉化平臺申請的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廳印發通知啟動轉化平臺申請工作,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形成綜合評審意見,提出擬轉化平臺名單;
(三)經省科技廳廳務會審核的擬定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省級“示范基地”和“中試基地”管理序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省科技廳對納入管理序列的轉化平臺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條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廳年度績效評價通知,組織本地區納入管理的示范基地、中試基地填報評價材料,并對評價材料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現場核查,確定績效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對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實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退出轉化平臺管理序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退出轉化平臺管理序列,并按相關規定列入科研失信行為:
(一)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無故不參加年度績效評價,或者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備對外開展中試服務能力的。
因(一)(二)(三)項所列原因退出管理序列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將納入管理序列的轉化平臺按照省級科技創新平臺進行管理,列入創新平臺建設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各地區應將轉化平臺作為推動本地區成果轉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結合其建設運行需求,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中試示范基地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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