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各有關單位:
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進工作力度,進一步規范柔性引才平臺建設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關于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省科技廳制定了《海南省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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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3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進工作力度,推動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關于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指省內企事業單位或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等與符合我省重點產業、重點領域發展需要、非全職在我省工作的科技類高層次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簽約共建的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條?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為依托單位及相關行業、產業發展提供科技創新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凝練科研項目和科學問題。
(三)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和民生發展需求,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
(四)推動創新中心專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示范、推廣及產業化。
(五)推動依托單位學科、專科建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引進和培養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四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創新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撤銷等管理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經費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指導創新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創新中心的申報、專家評審意見審核、認定評審、考核評估、撤銷以及項目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創新中心項目和經費管理。
(四)負責落實創新中心政策及專家跟蹤服務工作。
成立創新中心工作辦公室,由負責科技人才工作處室承擔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條?依托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創新中心設立、運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推動創新中心建設相關配套管理辦法,負責專家團隊在瓊開展學術交流、科學研究、成果轉化與科研服務等相關科技合作活動。
(三)配套相應的人才隊伍、科研設備、經費、辦公場地及學術交流場所等保障條件,解決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四)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創新中心的設立、評審、考核評估和項目管理等工作。審核創新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創新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申報認定
第六條?創新中心認定工作堅持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務求實效、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依托單位基本條件
1.在海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或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其中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需注冊運營1年以上且主要研發、生產活動在省內;省級重點園區內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正式運營的非獨立法人單位(機構)可聯合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申報;
2.依托單位至少與1名專家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建立不少于3年的科技合作關系,合作協議須載明雙方合作開展科學技術研發、學術交流、人才培養和引進、成果應用推廣等任務以及專家開展或指導依托單位開展工作的時長等內容。
3.依托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創新中心,需具有參與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的科研人員不少于5人的科研團隊;依托單位為企業或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的創新中心,需具有參與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的科研人員不少于2人且具有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10名以上的科研團隊;創新中心的科研人員不能兼任院士工作站、候鳥人才工作站等同類人才平臺的科研人員;
4.具有實驗室(試驗基地)、試驗設備、固定的科研經費投入,能為專家團隊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后勤服務保障;
5.未設立過相同或相類似研究領域的院士工作站或同類人才平臺,同一家企業或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設立創新中心不超過1個;
6.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工作機制,近3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學術、科研誠信等方面的嚴重問題。
(二)創新中心負責人基本條件
1.具有主持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經歷,且組建不少于5名科研人員團隊的學科帶頭人或技術帶頭人,依托單位為企業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2.須在職在編或全職受聘在依托單位工作;
3.未擔任其他創新中心負責人或院士工作站負責人。
(三)創新中心簽約專家基本條件
1.身體健康且合作期內在海南工作(開展學術交流、科研、調研、咨詢指導等工作)累計不少于3個月;
2.每一個創新中心柔性引進的專家團隊成員不少于3名,且該團隊不能同時與不同的依托單位簽約合作建創新中心;
3.每名專家與我省依托單位簽約設立的創新中心或同類創新平臺不超過1個。
4.簽約專家除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符合我省高層次B類及以上條件的科技類專家;
(2)理工農醫類外國專業人才(B類及以上);
(3)已簽約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的專家。
第八條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通過省科技廳線上系統提交申報材料,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適時組織認定評審。
第九條?評審認定。
(一)形式審查。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要求;
2.是否具有與專家合作的協議;
3.依托單位是否有配套條件、設施的承諾;
4.依托單位主營業務或專業領域是否與專家專業領域相匹配。
(二)專家評審。
1.辦公室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相關領域評審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和會議答辯評審;
2.專業化機構應嚴格按專業領域覆蓋原則隨機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數量和專業結構應按省科技廳專家抽取管理辦法執行;
3.辦公室在專家評審前組織評審培訓,解讀創新中心認定條件和評審標準;
4.評審專家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審標準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評審意見審核。辦公室審核專家評審意見,如不采納專家評審意見的要提出充分理由,按程序審批后可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四)公示。辦公室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設立創新中心名單,省科技廳審議后,將擬設立創新中心名單在科技廳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申報單位如有異議,書面提出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省科技廳受理,辦公室須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回復處理意見。
(五)批準認定。經省科技廳審定通過后授予“海南省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稱號。
第十條?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支持的創新中心,按“一事一議”方式認定,經省科技廳審定后認定。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創新中心設立后,依托單位要在30個工作日內與省科技廳簽訂績效考核任務書。創新中心圍繞任務書開展相關工作,任務書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依托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增減、調整創新中心成員,須在省科技廳線上系統提交變更信息,中心負責人變更須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十三條?撤銷處理
(一)創新中心簽約專家因死亡傷病或違紀違法等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依托單位需及時報辦公室審核,省科技廳審定后撤銷創新中心。
(二)合作期未滿,停止合作的創新中心,經依托單位申請、辦公室審核后,省科技廳審定后撤銷創新中心稱號。
上述兩種情形撤銷創新中心的須按規定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政經費審計報告,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創新中心不合理開支和未支出的財政結余經費。
(三)合作期滿、考核合格未續簽合作協議的創新中心,經依托單位申請,辦公室審核后,經省科技廳審定撤銷創新中心。申請撤銷創新中心的須按規定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政經費專項審計報告,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創新中心不合理開支,未支出的財政結余經費參照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相關管理辦法用于依托單位后續科研活動。
第十四條?創新中心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品等,應標注“海南省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資助”。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創新中心;民辦高校、醫院與公辦高校、醫院一樣享受同等建創新中心政策。
第五章?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創新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對運行成效進行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通過省科技廳線上系統提交至辦公室。
第十七條?創新中心績效考核每年一次,主要依據海南省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績效考核指標,對照本辦法平臺條件和績效考核任務書進行考核。辦公室可根據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對申報書、績效考核等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考核程序。
(一)自評。創新中心根據考核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并通過省科技廳線上系統提交績效考核材料。
(二)專家評審。辦公室可聯合專業化機構對績效考核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創新中心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可結合實地核查同時進行會議評審,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1.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得分70分至89分為良好;
3.得分60分至69分為合格;
4.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三)評審意見審核。辦公室審核專家評審意見。如不采納專家評審意見的要提出充分理由,按程序審批后可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四)公示。經省科技廳審議的考核結果,在科技廳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依托單位如有異議,書面提出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省科技廳受理。辦公室須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回復處理意見。
(五)經費撥付。辦公室經省科技廳審定后按規定和程序印發考核結果并撥付績效獎勵經費。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辦公室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6個月,創新中心未按整改意見完成整改的,撤銷創新中心稱號,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創新中心不合理支出及未支出的財政結余經費。
第二十條?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創新中心的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重新申報新的創新中心。
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創新中心的事業單位的中心依托部門和負責人,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重新申報新的創新中心。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鼓勵創新中心發展的措施包括:在省科技條件平臺專項中設立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專項,給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創新中心績效獎勵經費,經費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預算,用于建設與運行支出。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創新中心,按考核等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個的績效獎勵經費。考核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的創新中心,不給予績效獎勵經費。
第二十三條?創新中心引進的專家團隊成員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我省相關人才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要積極支持和幫助創新中心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組建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
第二十四條?各市縣科技行政部門應將創新中心納入市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中,加強對創新中心的服務,根據地方實際制定經費配套及相應優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創新中心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納入依托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分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創新中心經費實行“包干制”,在各項支出范圍內包干使用。用于創新中心建設、運營、儀器設備購置投入以及業務費、專家咨詢費、聘用人員勞務費等。不得用于與創新中心建設與運營、科研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
創新中心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第二十七條?創新中心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給予依托單位,用于創新中心下一周期建設運營資助經費支出。如創新中心合作期滿不再合作,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用于依托單位開展后續相關科研工作支出。
第二十八條?創新中心經費預算管理按省科技條件平臺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要求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依托單位在創新中心的申報認定、項目申報、考核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已被認定為創新中心的一律撤銷稱號,依托單位及創新中心負責人列入科研失信檔案、取消其3年內申報資格,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創新中心在申報、認定、運行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收回不合理支出及未支出的財政資助經費: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行政或司法部門確認侵權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未按審計、巡視提出整改意見整改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考核評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專家、專業化機構及其相關科研人員、工作人員等各類主體,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原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經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直接轉為柔性引才協同創新中心。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4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海南省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瓊科規〔202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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