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管理,省人社廳制定了《吉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辦法(試行)》,現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2025年4月24日到5月16日,征求意見期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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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職業技能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管理,促進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4〕27號)《關于印發<吉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人社規〔2024〕1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是指我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定標準和單位申請,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遵循自愿申請、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動態管理,持續加強認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技能人才高質量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技能人才支撐。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申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應為我省人社部門備案并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滿1年的認定機構。
第五條 認定機構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評定:
(一)在質量督導檢查中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二)超過1年未開展認定工作的;
(三)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目錄、3年內年審不合格、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五)正在被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其他重大違法情形影響認定工作的。
第三章 評定類別
第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評定分為3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3年。
第七條 認定機構獲得本等級2年的可申報更高等級。
第四章 評定流程
第八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級認定機構的星級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中省屬認定機構的星級評定。
第九條 評定流程: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星級評定標準;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年度星級評定通知,原則上星級評定工作從下半年開始,11月底前完成;
(三)認定機構向所管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星級評定申請;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參評資格,并于報名截止后15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結果;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建專家組,開展實地踏查;實地踏查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專家組提交綜合評定意見,并提出評定等級建議;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定結果進行專題審議,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內參評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復審;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評定等級,發布公告,并向參評機構頒發星級證書。參評機構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統一樣式制作牌匾;
(八)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評定結果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
第五章 星級等級管理及結果運用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動態星級評定管理機制,通過日常監督、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參評機構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跟蹤評估情況作出相應等級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一)在日常督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中發現問題,按《星級評定標準》扣除相應分值后,重新確定星級等級。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給予取消星級等級處理:
1.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相關工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結果失實的;
2.偽造、出租、出借星級等級證書或者牌匾的;
3.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或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4.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5.備案期已滿但未提出備案續期申請的;
6.認定機構終止備案或責令中止備案的;
7.其他應當予以取消星級等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取消星級評定等級的,再次申報時原則上從一星級申請。
第十二條 評定等級調整決定應及時通知相關認定機構,并向社會公告。認定機構自收到調整決定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原星級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結果運用:
(一)在認定機構申請增加職業(工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二星級及以上認定機構;
(二)在承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高級工及以上項目,拓展評價范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三星級認定機構;
(三)在申辦省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競賽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三星級認定機構;
(四)在申報省級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獎勵或建設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三星級認定機構;
(五)在申報省級及以上優質課堂(精品課堂)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三星級認定機構。
第十四條 星級評價結果將作為備案續期的重要參考;應參加但未參加星級評定的認定機構原則上不支持參與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類培訓、競賽活動、項目建設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吉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星級等級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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