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總工會:
現將《安徽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提高預防項目實施質效,強化預防費使用監管,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水利廳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總工會
???????????????????????????????????2025年4月21日
安徽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23〕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本辦法適用于由工傷預防費列支的工傷預防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主體申請開展工傷預防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正常支付和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第二章 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健全工傷預防工作協調機制。主要由省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能源、工會等部門參加,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牽頭,研究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組織項目遴選并推動項目實施。
第五條 建立工傷預防信息通報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工傷預防工作協調機制通報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參考。
第六條 省級和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通過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為工傷預防項目遴選、項目評估驗收等環節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意見。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實施與評估
第七條 設區的市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根據近三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行業、企業、工種、傷害類型等情況,擬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報省協調機制統籌確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于每年5月底前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6月底前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績效目標等材料。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協調機制對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格性評估,包括主體資格、師資力量、人員配置、硬軟件設施條件等;
(二)規范性評估,包括立項報告、實施方案、培訓人數及成績等;
(三)經費評估,包括預算合理性、使用合規性等;
(四)成效性評估,包括經費使用效率及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數據等成效目標、已開展的預防項目實施效果等。
第十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綜合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建議、需求和本地實際情況,提出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需求方案。需求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傷保險及工傷形勢分析;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工傷預防項目開展進度和計劃安排情況;
(四)預算金額及采購方式;
(五)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每年7月底前將協調機制評估通過的項目立項方案及評估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二條 省協調機制綜合專家意見,結合省級項目申報、各設區的市項目評估、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效果等情況,組織開展項目評審。評審可采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復核申請單位和實施單位主體資格;
(二)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四)項目實施績效目標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項目的統籌性。
每年項目評審前,可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對上一年度各設區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效果開展評估,作為項目評審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根據評審意見,省協調機制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計劃。根據工傷預防項目確定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應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具體范本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統一制定,并適時調整。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應在當年度內完成,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請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其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一)直接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嚴格履行協議。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服務協議應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誰委托、誰監管”的原則,委托方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第三方機構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項目進展情況。服務合同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具體提出項目的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業務范圍包括相關宣傳和(或)培訓業務,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未被主管部門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和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從事工傷預防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培訓2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具備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實施工傷預防線上培訓項目的,應具備開發視頻教程、開展網絡培訓教學和互動交流、管理培訓信息等功能的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培訓和宣傳內容及課件等涉及知識產權的,應具備相應的知識產權。
(五)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六)依法依規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并在既定目標范圍內宣傳全覆蓋。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工傷預防知識知曉率≥85%;參訓學員考試通過率≥85%;用人單位和職工滿意率≥90%。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設區的市協調機制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委托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評估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的方式,對照績效目標確定的指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達到績效目標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四章 項目結算
第十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及時辦理費用結算。委托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結算時,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批復文件、宣傳培訓通知、邀請授課函件或有關批件、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表、招投標材料、影像、原始明細單據和電子結算憑證、培訓教材和課件、項目總結報告、評估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支付30%-70%預付款。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工作中產生的專家勞務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委托第三方產生的評估驗收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牽頭組織的單位或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從有關工作經費中列支。本市行政范圍內原則上不得產生住宿費用。
第五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指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與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簽訂協議及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做好費用審核和結算等工作。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對其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將項目進展和成效等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納入工傷保險有關核查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協議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四)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五)工傷預防項目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傷預防項目支付和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發生欺詐、騙取工傷預防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參與工傷預防工作專家應簽訂承諾書,對本人意見簽名確認,并嚴格遵守獨立、保密、回避和廉潔的規定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專家違反規定的,通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皖人社發〔2021〕2號)同時廢止。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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