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發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5月29日前,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郵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訊地址:阜新市細河區育新路9號(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郵政編碼: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2.電子郵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9日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綜合目標,運用先進方法,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維修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經營。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生態環境、衛健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建設和設施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在七日內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情況,并對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培育文明行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潔、美觀、安全。城市建筑外立面有破損、脫落、銹蝕、變色、污濁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粉刷;城市建筑外立面附屬設施或附加設備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更換或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臨街的建筑物頂部、外立面、平臺、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維修、加工作業、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響城市市容的;
(二)在戶外擺放、售賣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對建筑物改建、擴建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的。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戶外廣告、招牌專項規劃,嚴格實施。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
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專項規劃和相關規定的要求、期限設置,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的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和相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發布欄,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布便民信息。信息發布欄由物業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路燈桿、樓道、道路等公共場所設施和樹木上刻畫、涂寫、噴涂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禁止跨道路設置宣傳品。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及住宅小區應當將機動車停車泊位納入規劃,并合理設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道路范圍內、居民小區及其周圍等公共場地,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場地施劃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除住宅區、學校及其周圍和道路外,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營者或者個人不得在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外從事露天燒烤食品活動。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公共廁所設置規范、統一的標識,確定專人負責保潔,對公眾免費開放。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鼓勵企業和臨街商戶在工作(營業)時間內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市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實現城市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設施設備建設。
第十八條運輸易泄漏、散落或者揚塵材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污物的;
(二)亂扔廢棄物的;
(三)向車外或者從建筑物、構筑物上向地面拋撒物品的;
(四)在露天場所焚燒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
(五)在露天場地生火燒水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礙設施,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公職人員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彰武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