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有關金融機構:
《加強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強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基層管理服務質效,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就加強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標
按照堅持政府引導、注重協同推動、強化基層治理、提升服務質效的工作原則,建立以鄉鎮、村農業保險(金融)服務點為載體的基層管理體系,建立分工明確、協作有力、運轉高效的農業保險基層工作機制,建立以承保機構服務力量為主力、以鄉鎮農業保險專干(含兼職,以下簡稱鄉專干)和村協保員為補充的基層服務隊伍,持續推動金融服務重心下沉,增強金融服務聯動性。
二、職責分工
州(市)政府負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業保險的工作要求,指導督促縣(市、區)政府開展工作。縣(市、區)政府重點圍繞建立管理體系、建立工作機制、建立服務隊伍“三建立”提出落實措施,統籌推動本地區農業保險健康發展。鄉鎮政府確定本鄉鎮農業保險牽頭及協辦單位,負責轄區內“三建立”工作的具體落實。承保機構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承保理賠。
三、實施內容
(一)建立基層管理體系。鄉鎮政府與承保機構、金融機構加強協作,共同設立基層農業保險(金融)服務點,重點組織抓好農業保險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地實施。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創造條件,采取鄉鎮政府和行政村協助提供營業場所,基層保險、金融機構配備必要辦公設備的方式,力爭在實施農業保險的鄉鎮、村實現基層農業保險(金融)服務點全覆蓋。保險(金融)機構專業人員、鄉專干、村協保員協同開展農業保險及其他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二)建立基層服務隊伍。已開辦農業保險的鄉鎮按照“鄉鄉有專干,村村有協保員”的模式建設基層農業保險服務隊伍。鄉專干由縣農業保險工作小組從鄉鎮相關的基層單位指定。村協保員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可從村“兩委”干部或有威望的村民中擇優聘任,并在本村公示。村協保員待遇采取相關保險(金融)機構協議付費方式,由“協保員報酬+金融服務績效”構成,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工資水平。金融服務績效由保險(金融)機構按照“年終考核,以獎代補”的形式,根據工作業績發放。承保機構要加強對村協保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嚴格規范協保員協保協賠行為。鼓勵森林保險承保機構優先聘用生態護林員為森林保險村協保員。
(三)建立基層工作機制。保險(金融)機構要建立基層農業保險(金融)服務點工作制度,明確崗位分工及業務流程,規范基層管理服務工作運行。建立鄉專干服務工作制度,由鄉專干負責具體落實縣、鄉級人民政府關于農業保險工作要求,組織農業保險政策培訓宣傳及投保動員,匯總建立轄區內參保理賠臺賬等。建立村協保員服務工作制度,由村協保員根據承保機構委托,做好協同組織投保、核實并采集參保人信息、登記農戶繳納保費情況、發放保險憑證、登記保險事故報案、現場查勘及理賠到戶、建立參保理賠臺賬并上報鄉專干等工作。
(四)建立科學定損機制。各地金融監管、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應及時更新重要保險標的損失鑒定技術規范,提高運用技術規范定損的公信力。各縣(市、區)要建立由金融監管、財政、農業農村、農墾、林草等相關部門推薦的專家組成的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委員會及工作機制,協同承保機構鑒定損失情況;協調查勘定損爭議,統籌督促大災理賠。省級承保機構應制定完善農業保險查勘制度并嚴格執行。現場查勘及定損的原始記錄應真實客觀反映標的損失情況,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不得遺失、補記和做任何修改。
(五)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各地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部門應建立農業保險服務質量定期回訪制度,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回訪工作,保證足夠的回訪量。回訪內容重點關注農戶不知情情況下“被保險”、有災損零理賠、虛增投保數量或面積、查勘定損不規范、報案理賠周期過長、理賠款不及時到位等問題,以及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監管要求“五公開”情況(電話回訪應錄音并留存備查)。回訪情況作為本地區農業保險績效評價“農戶滿意度”指標的評分依據,并及時通報金融監管部門作為行業監管的重要線索。通過金融監管、績效評價多方督促整改服務質量問題,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機構應在保單上載明本單位投訴電話及全國統一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電話12378,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日常辦理投訴臺賬,確保廣大投保農戶有官方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建立協辦工作機制。縣級金融監管部門要會同縣級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建立農業保險協辦工作機制,嚴格規范承保機構與基層協辦單位的工作關系、責權劃分等。各級承保機構應在每年一季度末將確定的基層協辦單位及協辦人員名單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承保機構委托基層單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在一個行政級次內、選擇一類基層單位進行委托,協保和協賠可一并委托也可分開委托,但同一事項不得多頭委托。農業保險協辦費用用于支付基層協辦單位農業保險相關工作費用及協保人員報酬。政府公職人員開展農業保險相關工作,不得領取協保員報酬。金融監管部門應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協辦費用的開支范圍及具體標準,明確使用管理要求,進一步調動基層協助辦理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四、保障措施
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納入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相關制度辦法由省財政廳牽頭制定。省級承保機構統一制定完善農業保險查勘制度、承保區域服務網點建設實施方案、基層協辦單位委托協議格式文本、村協保員委托協議格式文本,以及對村協保員的定期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在2025年6月5日前上報云南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備案。
相關文檔:《加強農業保險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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