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配售管理,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現將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審查發布。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5年5月28日前,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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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4月29日
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的籌建配售管理,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收購、配售和售后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單位籌集、建設或收購,限定套型面積和配售價格,面向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且實施封閉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統籌推進、監督指導等工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收購、配售和售后管理工作,市屬平臺公司籌建的項目納入項目所在地區統一配售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指導、人防工程配建指標核定及銷售價格核定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和供應、劃撥土地成本確定及產權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財政、稅務、人社、審計、金融、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和供應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市保障性住房需求狀況和供應能力、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變動情況等因素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房源籌建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籌建主要由建設、利用閑置住房籌集和收購三種方式組成。
第七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結合實際情況多渠道落實本轄區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標任務。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并予以優先供應。
第九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各選定一家國有企業作為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收購主體。選定的國有企業及所屬集團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同時應具備銀行授信要求和授信空間。
第十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選定國有企業作為統一平臺,組織實施轄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銷售、維保、回購等工作。
第十一條新建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充分利用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符合條件的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二條保障性住房建設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統籌結合、穩妥推進。項目選址應當結合產業發展布局、城市建設重點,在交通較便捷、教育配套較完善、生活設施較齊全的區域,選擇已完成土地收儲的地塊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新建和收購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保障對象剛性需求,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利用閑置住房籌集的面積可適當放寬。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應用成熟、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保障性住房各參建單位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各級行政監管部門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監管,完善管理措施、強化督導檢查。
第十五條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建設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新建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三章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稅金和適度合理利潤等因素核定。
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銷售,實施主體應在銷售房源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成本及相關資料、提出銷售價格申請,按照核定價格對外銷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價格的,應按規定程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價格。
第四章供應管理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申請以家庭為單位,一戶申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購保障性住房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成年人以家庭成員身份參加過保障性住房申購,成年后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購。
第二十條申購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8平方米以下,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未有在本市轉讓房產記錄;非戶籍家庭主申請人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申請前需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購時仍在保。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意向家庭通過線上渠道或向鎮(街道)提交相關材料,審核通過后納入輪候庫管理。輪候庫通過定期核查對輪候家庭進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及時予以清退。
輪候順序主要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進行排序,優先保障戶籍家庭、低保特困家庭以及引進人才等。具體項目輪候規則由各轄市(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意愿登記情況具體制定,并在正式申請受理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等材料;
(二)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住房、學歷學位、職稱、職業資格、社保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
(三)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保障性住房申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轄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購受理前,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每批次的輪候配售方案并向社會公布。批次輪候配售方案包括申請流程、配售對象、準入條件、房源信息、配售價格、配售方式、配售安排、選房規則等內容。
(二)申購家庭通過線上申請渠道或向房源所在地鎮(街道)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
(三)經系統核查符合條件的,由轄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轄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終審意見并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通知書。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轄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知申購家庭并說明理由。
(四)轄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運營企業制定、公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選房流程、合同簽訂等具體內容。
(五)保障性住房運營企業根據選房公告,組織通過審核的申購家庭參與選房。申購家庭選定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及時辦理認購手續,繳納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
(六)申購家庭應當持購買通知書、購房合同等要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申購保障性住房,應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后六個月內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保障對象全額繳納整套房屋應付的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其他抵押、不得設置居住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上記載注明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七條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運行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保障性住房自銷售合同備案時間起未滿5年不得申請回購。申請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回保障性住房的,需經房源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八條保障性住房由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指定的國有企業負責回購,回購價格原則上參照原出售價格,購房家庭裝修費用不予計算和補償。
第二十九條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保障性住房銷售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不得購買商品住房,確需購買的,須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條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離婚析產后未享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條收購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以及竣工交付2年以上未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參照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規定出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加強對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申請家庭申購保障性住房時,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住房、學歷等情況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騰退的,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條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建局牽頭組織起草了《常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鄉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中央政治局會議反復強調,要有效增加保障房供給。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效增加保障房供給”的重大決策部署,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房地產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
2023年9月,國務院出臺《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常州成為全國保障性住房建設首批35個試點城市之一。為規范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收購、配售和售后管理等工作,滿足工薪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讓城市居民實現安居樂業,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名片,需要市級層面加強制度設計,進一步明確有關工作要求,全面規范推進常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據
1.《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2.《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等三項工作的意見》(財綜〔2023〕39號)
3.《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
4.《自然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分類調整完善住宅用地有關政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86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6.《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金發〔2023〕13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26號)
8.《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
9.《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設立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4〕110號)
10.《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實施保障性住房再貸款的通知》(銀發〔2024〕135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籌建主體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收購、配售和售后管理工作,市屬平臺公司籌建的項目納入項目所在地區統一配售和管理。
(二)明確建設方式
包括通過新劃撥土地進行建設,利用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利用符合條件的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
(三)明確面積標準
新建和收購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保障對象剛性需求,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利用閑置住房籌集的面積可適當放寬。
(四)明確配售價格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稅金和適度合理利潤等因素核定。
(五)明確供應對象
申購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8平方米以下,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未有在本市轉讓房產記錄;非戶籍家庭主申請人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申請前需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購時仍在保。
(六)實施封閉管理
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運行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保障性住房由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指定的國有企業負責回購,回購價格原則上參照原出售價格,購房家庭裝修費用不予計算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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