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做好收購存量商品房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市住建局編制了《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日期2025年4月8日-2025年5月8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5月8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fz8283047@163.com。聯系人:施敏,15679416777。附件:1.《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關于《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4月8日附件1: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保〔2024〕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規定建設標準、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回購方式及封閉管理,面向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基層公共服務人員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等群體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條 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請、配售、輪候、退出、回購和封閉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六水橋街道、西大街街道、荊公路街道、青云街道、文昌街道、城西街道、鐘嶺街道、撫北鎮、孝橋鎮、崇崗鎮所轄范圍。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薪收入群體,主要指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工作和生活,以工資收入為主要收入的群體。第五條 市政府統籌規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以及發展規劃,牽頭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確定工作,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審核、配售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裝修標準、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指導市屬國有企業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回購、合同簽訂等工作。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定劃撥土地價格、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有自有住房、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市住保中心負責審核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市公安局負責審核戶籍地址、戶籍類型、戶籍人口數;市民政局負責審核婚姻狀況;市人社局負責審核參保狀態、連續累計參保月份、參保地(市中心城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第六條 由市政府選定符合條件的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保障房國有企業)作為收購主體,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應秉承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建設籌集第九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職住平衡,充分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等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購存量住房兩種途徑。新建包括:(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收購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第十二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以毛坯交付,以中小戶型為主,最大戶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營性配套設施產權歸保障房國有企業所有,其經營收益可用于補貼保障房國有企業運營管理。第十三條 保障房國有企業可依法成立項目子公司,承接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收購業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購等方式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劃撥土地后,不得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進行商品房開發。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財政資金、專項債等有關資金,實行全周期封閉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保障房國有企業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按資金審批流程及工程進度予以撥付。?第三章申請輪候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城鎮戶籍家庭、城鎮常住人口家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從解決最困難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問題入手,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具體配售對象應結合房源供應情況在配售方案中明確。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可再次申請);單身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主申請人應取得本市中心城區戶籍且在本市中心城區連續繳納養老保險6個月以上(含),且年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中心城區工作、生活,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二)主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含高新區、臨川區、東臨新區)無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購買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通過離婚析產、繼承、受贈和拆遷安置等各類方式取得的住房;(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正在享受中心城區范圍內公租房(含租賃補貼,下同),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單位周轉房、公有住房的;(二)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三)已享受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得重復申請;(四)申購家庭有不動產權屬交易記錄,且交易未滿二年的;(五)違反國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第十九條 按規定退出中心城區范圍內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單位周轉房、公有住房等各類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條件的家庭,也可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二十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賃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員簽名的承諾書后,可參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同時,該家庭在獲得購房資格后,應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騰退所承租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否則視為主動放棄本次購房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過線上辦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家庭,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購家庭,應當及時通知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復核一次。第二十二條 市住建局應當應利用國家、省、市住房保障平臺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登記庫。?第四章配售登記和管理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統一組織配售。配售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應”的方式進行,配售方式將結合項目情況,實施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第二十五條 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買賣合同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購;已簽訂買賣合同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又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第二十六條 項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經政府批準,保障房國有企業可按政策規定進行出租。如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可按此實施細則購買。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實行現房配售,也可采取預售制,配售階段應參照商品房銷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預售制的,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國家、省和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執行。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應遵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具體可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進行配售。保障房國有企業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經市住建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對社會公布。方案中須明確申請流程、配售對象、房源信息、配售價格、配售方式、輪候規則、申請及配售活動安排等內容。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人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者組合貸款)等方式支付購房款。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內頁應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購買房屋按揭抵押貸款除外)、上市交易。權利人欄目僅填寫主要申請購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則上不填寫其他家庭成員。第三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維修資金繳納標準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規定執行。 第五章價格管理第三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第三十三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劃撥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其他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房源配售定價應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過5%利潤進行核定。第三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按房屋現狀再次配售,配售價格與該房屋回購價格一致。?第六章封閉管理第三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區應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應實行市場化、專業化管理,優選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保障房國有企業應及時按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建保〔2012〕158號)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和保障對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動態管理。第三十七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規定辦理戶口遷入,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第三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房屋性質不變;也可直接由保障房國有企業予以回購,回購所得歸繼承人所有。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經濟情況發生變化,無力償還房屋貸款資金時,經多次催促拒不還款的,在法院判決后,可由法院執行部門代為辦理房屋回購手續,并協助被執行人騰退現有住房。第三十九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雙方離異的,符合規定的應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退出一方為共同申請購買人的,可另行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四十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保障房國有企業和物業企業依法依規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退出回購?第四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國有企業按規定回購。退出(回購)后的房源原則上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如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須經政府同意。購房人可主動向保障房國有企業提出回購申請,由保障房國有企業按照原購房價進行回購。退出時,個人裝修費用根據購房合同約定,不計入回購價格,不得拆除依附于該房屋的裝飾裝修部分;已繳納的稅費、維修資金等不予退還。第四十二條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據實際分為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兩種情形:(一)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主動退出:1.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的;2.申請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3.購房人主動提出回購申請的。(二)購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被動退出:1.以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2.擅自轉讓(包括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權屬行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3.家庭成員涉案,依法須拍賣房屋資產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家庭涉及住房按揭貸款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三條 已入住后主動退出的,提出回購申請,申請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權利人均同意退出;(二)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購的情形。已入住后被動退出的,可直接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開具騰退通知單,保障房國有企業需確認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國有企業按相關規定回購該房源。 第八章監督管理第四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轉讓及抵押(購房按揭貸款除外)等變相買賣行為。對違規參與交易、轉讓、抵押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單位)的責任。第四十五條 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第四十六條 其他縣(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另行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運營、管理,市住建局牽頭草擬了《撫州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一、起草背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2023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原則;2024年,住建部、省住建廳等部門也發布了若干通知,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收購、管理等環節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政策文件的出臺,為我市制定和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提供了政策依據。省住建廳對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高度重視,要求各設區市4月底以前出臺具體實施細則。二、起草依據《實施細則》的起草主要依據了《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保〔2024〕89號)等文件精神。三、起草過程在起草《實施細則》的過程中,我局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參考了南昌市、贛州市、鄭州市等地經驗和做法,緊密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在形成正式文稿的過程中征求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司法局等18個相關單位的意見,并根據相關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實施細則》送審稿。四、主要內容實施細則共九章48條,為我市配售型保障房建設籌集、配售和管理提供政策依據和操作規范。具體如下:(一)總體原則。主要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細則適用范圍、配售對象群體(中心城區7個街辦3個鎮的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基層公共服務人員及引進人才群體)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等。其中市住建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由市政府指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實施平臺,負責配售型保障房的籌集、收購、銷售、輪候、回購以及運營管理相關工作,遵循以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穩慎推進的原則。(二)建設籌集。主要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布局建設、房源籌集、房屋標準及運作管理等。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購存量住房的兩種途徑,原則上以毛坯交付,以中小戶型為主,最大戶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收購的存量住房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和建成未售的商品房等,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土地使用權類型登記為劃撥。新建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三)申請輪候。主要是明確申請群體,準予申請的條件、申請程序、限制情形等。按照有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城市引進人才、基層一線公共服務人員等工薪收入群體采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申請配售,并建立輪候庫。(四)配售管理。明確了配售主體與對象、配售原則方式、申購限制、剩余房源處置及付款方式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一戶一檔封閉管理,不允許上市交易,購房人退出只能由運營公司按原價格進行回購,裝修費用、稅費及維修資金不計入回購價格,回購后仍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五)價格管理。明確了配售價格與回購價格。配售價格由政府核定,主要包括劃撥土地價格、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等組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配售價格與回購價格一致。(六)封閉管理。明確了小區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物業服務實行市場化,建立檔案,保障居民公共服務權益,規定了房屋使用、繼承、回購及離異處理方式,住建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七)退出回購。明確了封閉管理原則,嚴格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以任何方式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需退出只能由保障房國有企業按規定回購。(八)監督管理。明確了對明確了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違規交易、轉讓、抵押等行為的監督,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九)附則。主要是明確其他縣區可參照執行,住建部門負責解釋,細則自發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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