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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08日 10:37:03 發布部門:舟山市科學技術局 收藏

各縣(區)科技局,各功能區管委會,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進一步加強舟山市科技項目管理,規范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程序,提升科技項目實施績效,根據《舟山市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舟科〔2023〕7號)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舟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細則(試行)

舟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

舟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舟山市科技項目管理,規范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程序,提升科技項目實施績效,根據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市科學技術局批準立項,簽訂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并獲得市級科技經費資助的各類市級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項目驗收(結題)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項目驗收(結題)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提交的驗收資料、實驗數據和提供的試驗示范基地的真實性,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依托)單位負責,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只依據所提供驗收資料以及驗收現場作出相應驗收結論。因提供驗收資料不真實或編造相關科研數據等原因導致出具的驗收結論不客觀,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項目驗收(結題)以相關管理規定和項目合同書為依據,對項目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項目驗收(結題)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2.合同書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3.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4.項目配套經費到位情況和財政經費、自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章  驗收(結題)申請

第六條 驗收(結題)申請。項目負責人填寫驗收申請書并提交驗收資料,經項目承擔單位、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項目結題申請由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匯總后集中上報市科技局。

第七條 驗收(結題)期限。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提交驗收(結題)申請。無特殊原因逾期6個月未提出驗收(結題)申請,或提出驗收(結題)申請后6個月內未完成驗收(結題)工作的,終止項目實施,按驗收不合格(結題不通過)處理。

預計項目在合同書執行期內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研發任務和相關指標,需要延長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合同到期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審批。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在項目實施期外提出延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八條  驗收(結題)資料。申請項目驗收(結題)須提交以下材料:

1.驗收(結題)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掃描件)。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4.項目技術報告。

5.項目實施績效資料(研發產品、專利、論文、人才培養、操作規程、相關標準;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6.具有相關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由單位財務(內審)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附上相關財務憑證)。  

7.項目實施變更材料(人員變更申請、經費預算調整、設備調整、延期申請等)。

8.根據項目合同書要求,驗收(結題)須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經費審計。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單位財務或內審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并附上相關財務憑證。

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財政科技經費,配套經費,自籌經費到位的情況;項目經費是否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情況;各類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經費結余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問題的披露等。

受托審計的中介機構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對經費管理使用上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如實披露,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科技局加強對科技項目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與評價,根據審計信用和質量,實行動態管理。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出具虛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停止項目審計資格,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驗收(結題)及公示

第十條 驗收(結題)形式。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采取會議驗收的形式進行。會議驗收的程序主要包括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討論質詢、專家評價、驗收專家組形成驗收意見等;財政補助經費在50萬元以上項目,須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考察。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采取分批集中結題的形式進行。結題程序主要包括專家集中評價、作出結題結論等。驗收(結題)綜合評價體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并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含)以下的市級科技特派員項目結題工作由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結題材料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不定期對縣(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下達整改意見,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驗收(結題)專家。項目組織驗收(結題)應成立驗收(結題)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等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不少于5人,同一單位專家不超過2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題)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由項目驗收<結題>組織單位確認),均不能作為驗收(結題)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結題)工作。項目驗收(結題)專家如與被驗收(結題)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應主動向驗收(結題)組織單位提出回避申請。項目負責人或承擔單位可申請要求驗收(結題)專家進行回避。

項目驗收(結題)技術專家要依據項目合同書以及提交的驗收(結題)資料,對項目的研發內容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財務專家要依據項目財務預算,對項目實施中的經費到位情況、財政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

驗收(結題)專家應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結題)的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結題)評價意見。如發現在項目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等現象的,市科技局給予專家記錄不良信用,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結題)。

項目驗收(結題)專家對被驗收(結題)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驗收(結題)組織單位提出申請,有必要的,驗收(結題)組織單位應當與驗收(結題)專家組成員簽定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十三條  驗收(結題)結論。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結題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1.驗收合格(結題通過)。技術指標全面完成,研究成果全部實現,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完成率在80%(含)以上,經費預算執行率在85%(含)以上,認定為驗收合格(結題通過)。

2.驗收不合格(結題不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合格(結題不通過):

(1)未按合同書內容約定,未經市科技局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考核目標或研究內容等。

(2)合同書約定的技術指標、研究成果和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均未完成的,或80%以上非項目承擔單位完成的。

(3)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混亂,未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的;財政資金存在虛構財務會計資料、虛假票據、大額現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問題的;違反規定轉撥、轉移財政資金,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且情節嚴重的;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

(4)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料存在內容抄襲、數據造假、違反科研倫理等重大問題的,或無法提供研究成果和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資料的。

(5)驗收項目經費預算執行率低于60%,結題項目經費預算執行率低于85%的;或項目外撥財政經費超過50%的。

(6)其他不符合驗收合格(結題通過)情形的。

3.驗收基本合格。不符合驗收合格條件,且不屬于驗收不合格情況的,認定為驗收基本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項目取消后續財政經費撥付。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結題通過)的,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的財政補助經費金額予以撥款。一次性補助和分期補助等方式支持的項目,財政結余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項目驗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結題不通過)的,對采取一次性補助和分期補助等方式支持的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財務專家核定的使用不合規經費,由科技部門負責收回;對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不再安排財政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  對項目驗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結題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主動提出整改并申請進行再次驗收(結題)(僅限1次)。項目承擔單位應于15日內完成材料的補充和整改,由市科技局視情對其組織再次驗收(結題)。

第十六條  終止實施的一次性補助和分期補助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財務專家核定的使用不合規經費,由科技部門負責收回;對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不再安排財政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結果公示。驗收項目的驗收結果實行網上公示制度。驗收后15天內,將項目有關情況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驗收項目的名稱、計劃編號、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驗收結論等。

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市科技局收到異議書面資料,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建立科技項目驗收(結題)歸口負責制。相關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須履行以下職責:

1.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驗收(結題)申請,并對驗收(結題)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2.指導督促項目負責人做好科技經費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督促項目自籌資金到位,科研費用實現“應統盡統”。

3.對項目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科技局審核。

4.項目承擔單位出現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不能或拒絕履行報告職責的,及時了解情況并代為申請項目終止。

5.動態了解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重大問題。

6.負責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含)以下的市級科技特派員項目結題工作。

7.做好項目驗收(結題)相關配合工作。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適時對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驗收(結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各類市級科技項目限額申報數指標調整和新申報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相關項目限額申報數量,情節嚴重的,下一年度不得申報新項目。

1.對相關初審材料審查不嚴謹、不仔細,存在明顯或嚴重錯誤,被市科技局或驗收專家組審核發現。

2.項目出現終止實施、無法完成等重大問題時,未及時發現并按規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或上報。

3.項目實施質量不高,1年內項目驗收不合格(結題不通過)數量超過1件,驗收基本合格數量超過2件,項目終止實施數量超過1件。

4.委托開展的財政補助經費在10萬元(含)以下的市級科技特派員項目結題工作組織不到位,被抽查發現問題。

5.未按要求做好項目驗收(結題)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科技項目信用管理制度。科技項目驗收(結題)情況作為再次申報項目時的參考。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結題不通過),或被強制終止實施,但不涉及抄襲、弄虛作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在項目合同到期開始計算,2年內暫停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企業申報市級科技項目及推薦其申報國家、省級各類科技項目。涉嫌抄襲、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自該行為被記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一條  建立科技項目盡職免責機制。對已勤勉盡責,因受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項目實施終止或未實現項目預定目標的,經評議認可,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不納入第十九條相關情形和科研信用不良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立項的自籌類項目驗收(結題)程序、要求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科技項目驗收(結題)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由舟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細則(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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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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