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領域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52號)要求,我們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關于修訂〈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4〕26號)、《內蒙古自治區預算績效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內政發〔2018〕4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內政發〔2018〕46號文件相關內容的通知》(內政字〔2021〕10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9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領域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5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66號)等規定,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安排用于補充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資金(以下分別簡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疾病應急救助資金),列入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醫保局、衛生健康委調整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自治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是補助資金的管理主體,全面負責申報補助資金預算、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資金執行和項目監管,并做好巡視、督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工作。
自治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擬定資金分配方案要按照自治區與盟市財政分擔辦法,加大對轄區內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下達和撥付,適時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估、重點績效評價和財會監督,對資金使用范圍、支持方向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四條?醫療救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一)合理規劃,科學安排。按照相關規定,結合重點工作,明確資金使用方向。
(二)統一規范,公開透明。采用統一規范的方式分配資金,測算過程和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三)保障重點,講求績效。加強醫療救助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保障重點工作需要,建立績效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
第五條?醫療救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考慮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績效調節系數、財力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部署,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務較重的地區等給予傾斜支持。測算公式為:
某地區應分配資金=資金總額×
疾病應急救助資金主要考慮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績效調節系數、財力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慮人口數和發病率等。測算公式為:
某地區應分配資金=資金總額×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績效調節系數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財力調節系數根據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在確定具體分配方案時盡可能選取客觀、公開數據作為分配依據。為提高數據使用的科學性,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引入審核調整機制,對基礎數據的年度增減幅度設定上下限、對異常或離散數據進行數學處理等。為保持對醫療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對合理性,可對分配測算結果進行增減幅控制。
第六條?自治區財政廳會同醫保局、衛生健康委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提前下達各盟市下一年度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數與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原則上不低于90%,并在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醫療救助資金預算。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后,分別會同自治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到盟市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財政通過“專戶直通車”方式將中央和自治區兩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直接撥付至各盟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各盟市財政部門按程序按進度及時將本級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各盟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財政疾病應急救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后,將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
第七條?各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時,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盟市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對口部門反映。各盟市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醫療救助資金應在當年全部撥付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各盟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基金后,具體使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修訂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25〕2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醫保、衛健部門統籌考慮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結余情況等,科學測算、合理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醫保、衛健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補助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強化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資金主管部門在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時,應當科學設置區域績效目標并分解到盟市。盟市醫保、衛健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自治區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做好實施工作。
(二)做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各級醫保、衛健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補助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運行監控,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支出進度實行雙監控,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預算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各級醫保、衛健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補助資金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同時建立預算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將預算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因素。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各級醫保、衛健部門應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二條?各級醫保、衛健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各級醫保、衛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各盟市財政、醫保、衛健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醫保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24〕10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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