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項目申報細則(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方向,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藏財建〔2025〕1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2025年度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細則(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明確的目標任務,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產業發展中的引導撬動作用,著力推動我區產業和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申報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申報對象
1.在西藏自治區境內(含藏青工業園區)辦理商事登記,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企業(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除外)。
2.依法在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具有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科研機構。
(二)申報資格條件
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西藏從事實體生產經營,且主營產品在區內生產,主營業務規模在區內開展達到其20%以上的企業。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息符合質量要求,填報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納稅信用B級(含)以上。
3.成立1年以上,且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4.近三年內企業及法人代表沒有因項目主管部門、市場監管、法院、稅務及其他聯合懲戒的處理和處罰,且無拖欠工資和社保繳費。
5.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保、能效、安全生產等要求。
6.注冊使用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區工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并在平臺按企業類型準確及時填報數據。
對具備以上資格條件,已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自愿進入各類園區集聚發展的企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三、申報類型和扶持標準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運費補貼、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同一企業每年申請扶持項目不得超過2個,對同一企業的扶持原則上不超過3年,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一)企業新建、改擴建、技改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在藏(含藏青工業園區)
新建、改擴建〔僅限設備和廠房(含倉庫)〕和技改(第2條、第3條明確的技改除外)項目,對實際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評審驗收合格后,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在藏(含藏青工業園區)實施先進節能節水降碳技術改造項目。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使用《節能機電設備(產品)推薦目錄》(第1-7批)、《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升級實施指南(2022年)》《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降碳技術裝備推薦目錄(2024年版)》《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2023年)》等明確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實際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評審驗收合格后,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在藏(含藏青工業園區)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改造及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應用項目。對符合國家《“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西藏自治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20-2025年)》《西藏自治區數字經濟發展實施方案(2022-2025年)》支持導向,且實際投資額200萬元(含)以上的,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評審驗收合格后,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4.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2020年8月29日)后在邊境21縣(市)注冊成立、生產經營在邊境縣(市)域的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實施新建、改擴建〔僅限設備和廠房(含倉庫)〕和技改(第2條、第3條明確的技改除外)項目,對實際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評審驗收合格后,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注:①企業新建、改擴建和技改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為2024年內竣工項目。②申報項目實施前應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確認,實施完成后須經評審驗收合格并計入企業固定資產。
(二)企業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扶持
1.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在藏(含藏青工業園區)購買標準廠房(用于生產、加工、制造)50萬元(含)以上的,按企業2024年實際支付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企業自籌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在藏(含藏青工業園區)租賃標準廠房(用于生產、加工、制造),2024年租金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按企業2024年實際支付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規上工業企業扶持〔企業2024年產銷量或營業收入增長達到15%(含)以上(增長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予計算),已被列為退庫的企業不得享受〕
1.企業2024年產銷量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較上年度增長達到15%(含)以上,且新增吸納西藏籍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繳納社保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按每個百分點3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企業2024年產銷量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較上年度增長達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納西藏籍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繳納社保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按每個百分點4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3.企業2024年產銷量或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至2億元(含),較上年度增長達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納西藏籍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繳納社保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按每個百分點5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企業2024年產銷量或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較上年度增長達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納西藏籍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繳納社保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按每個百分點5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四)本土資源加工特色產品出藏運費補貼
對農畜產品加工業、民族手工業、藏醫藥生產類(含藏藥、中藥飲片)、天然飲用水產品通過航空、鐵路、汽車運輸出藏,2024年實際產生運費50萬元(含)以上的,結合2024年區外銷售情況,按不超過4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對2024年實際產生運費50萬元(含)以上,且2024年區外銷售收入達300萬元至600萬元的企業,按實際產生運費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
2.對2024年實際產生運費50萬元(含)以上,且2024年區外銷售收入達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企業,按實際產生運費的35%給予一次性補貼。
3.對2024年實際產生運費50萬元(含)以上,且2024年區外銷售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實際產生運費的40%給予一次性補貼。
(五)貸款貼息
對企業重點用于轉型升級、綠色發展和提質增效等項目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等予以貸款貼息,貼息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貼息額度按企業2024年度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80%給予補貼,年度貼息不超過100萬元。貼息不超過3年。已享受貸款利差補貼政策的企業不得享受貸款貼息政策。
(六)專項扶持
1.對2024年新進入規模以上,2024年實現就業增長,2024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5%及以上的綠色工業、清潔能源、農畜產品加工、藏醫藥生產、高新數字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
2.對2024年新進入規模(限額)以上,2024年實現就業增長,2024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5%及以上的文化旅游、現代服務、邊貿物流、通用航空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
3.認定專項(認定主體:政府主管部門 認定指向的年份:2024年)
(1)綠色工廠、綠色數據中心、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節水型企業、節水標桿企業、綠色建材生產骨干企業;重點用能行業能效“領跑者”、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無廢企業”典型案例。以上獲得國家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獲得自治區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
(2)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獲得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20萬元。
(3)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上獲得國家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獲得自治區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
(4)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安全應急裝備應用試點示范工程企業、制造業領航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業鏈鏈主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工業遺產企業、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中國消費名品企業、“數字三品”應用場景典型案例企業、智能工廠、自治區數字化轉型試點骨干企業、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或技術中心企業。以上獲得國家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獲得自治區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
(5)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海關高級認證企業。以上獲得國家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獲得自治區級認定的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
(6)企業牽頭制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分別一次性資金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注:①同一年度同一企業獲得2個(含)以上認定稱號的,只能申報一個認定稱號類獎勵。②同一企業獲得同一專項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的獎勵,按照扶持金額最高標準給予獎勵,對同一專項獲得自治區級獎勵后再獲得國家級認定的,給予差額獎勵。
(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1.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1)自治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是購買服務的主體。
(2)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科研機構。
(3)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具備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2.購買服務事項
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西藏自治區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藏財綜〔2020〕40號)有關規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自身職責范圍內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從自治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以政府采購中標價為準(購買專業服務除外)。
(1)中小企業公共服務能力保障。通過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開展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運維運營,保證平臺安全正常運行。
(2)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對申報的新建、改擴建、技改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自治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對申報項目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
(3)其它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開展績效評價、政策宣講、調查研究、融資促進、創業創新、融通發展、會議展覽、發展環境評估、經營管理培訓、管理提升診斷、數字化賦能、優質中小企業認定、示范平臺(基地)認定、“一起益企”中小微企業服務行動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所需的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專業服務事項。
四、項目申報與審核程序
(一)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采取線上申報的方式。登錄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區工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點擊“專項資金”進入申報頁面。
(二)《指南》明確的申報項目原則上是指當年內滿足申報資格條件的項目(主要證明材料無法在當年提供的申報項目,可在次年申報)。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指南》有關規定,認真編制項目申報資料,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三)各縣(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核查申報項目有無享受財政扶持資金,并將同意推薦的申報項目及該項目核查意見同時簽署意見蓋章后報送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各縣(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對屬地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各縣(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審查過程中,要嚴格落實《辦法》《指南》有關規定,對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同一項目重復申報、申報項目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不予審核通過,嚴把審核“首道關口”,重點項目需開展實地核查。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項目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未填寫審核意見和加蓋公章的項目視為“無效推薦”,形成推薦項目匯總表書面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推薦項目負第一責任。
(四)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協同區直相關職能部門、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推薦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復審(復審材料由申報企業裝訂成冊、一式兩份)。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征求區直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企業“是否有環保、質量、安全事故及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和法人是否違法失信”等問題的核查意見;對重大項目委托第三方開展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實地核查,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以合規為前提,金額不一致時,堅持就低原則,當兩者金額差異較大時,需進一步復核確認。對核查通過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建立項目庫(核查通過項目資料由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正式裝訂一式三份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從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咨詢專家庫抽取專家開展專家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西藏日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根據評審意見、核查結果、公示情況等因素擬定項目支持計劃和資金分配計劃,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聯合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下達。
五、資金使用要求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科技研發、市場開拓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規用于購置車輛、發放獎金等非生產經營性支出。
六、附則
《指南》由西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至2025年10月31日(即《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的完成年度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的截止日期)。
附件:
1.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企業申報材料.doc
2.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各類申請表.xls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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