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根據市級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全面實施后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開展情況,參照《財政部關于修訂<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4〕1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制定了《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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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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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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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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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代理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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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手續費計付管理,明確手續費的內容、標準和計付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重慶市市級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渝財庫〔2023〕21號)、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支付結算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是指由重慶市財政局確定的、具體辦理市級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理手續費,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根據代理銀行履行《委托代理協議》和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情況,市財政局計算并支付給代理銀行各項費用的總稱。
第四條?代理手續費的計算方式:
(一)單位零余額支付按照每筆1元,支付金額0.15‰的標準綜合計算。
(二)財政零余額支付按照每筆5元,支付金額300億(含)以下0.01‰,300億元以上0.003‰的標準分檔合計計算。
第五條?手續費每半年計付一次。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代理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書面向市財政局報送代理的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筆數、支付金額和收款賬戶信息等。
第六條?市財政局對各代理銀行的代理手續費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根據代理銀行執行《委托代理協議》的情況,結合年度評價結果,核定代理銀行代理手續費金額。
第七條?代理銀行代理手續費核定后,市財政局每半年統一將核定的代理手續費支付給各代理銀行。
第八條?代理銀行不得虛報業務量,不得另行向預算單位收取國庫集中支付代理手續費。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同時,《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暫行辦法》(渝財庫函〔2006〕7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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