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省屬有關行業組織,省級對外貿易預警點:
為進一步健全貿易風險防控機制,完善貿易救濟制度,強化多主體協同應對貿易摩擦工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我廳修訂了《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管理辦法》。已經省商務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商務廳
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管理辦法為完善浙江貿易救濟與貿易摩擦應對預警體系,推進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以下簡稱預警點)工作提質增效,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預警點,是指有關行業商(協)會、研究機構、企業等自愿申請,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并通過省商務廳確認,負責貿易摩擦應對預警和法律服務工作的機構或單位;確認,是指針對申請承辦預警點單位是否符合承辦條件的認定;年度監測,是指根據要求對預警點的承辦單位是否持續具備承辦條件和預警點當年度工作成效進行監測。
(二)省商務廳負責預警點的規劃、確認、變更、撤銷、年度監測、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持。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預警點的日常監管,并結合現實情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預警點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
(三)預警點應在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作,不得擅自以預警點名義從事任何與其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
二、預警點職責
(一)收集、分析、整理、報送本行業重點市場貿易摩擦、經貿動態、政策措施、市場趨勢等預警信息;針對影響本行業進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報送原創專題報告;實時跟蹤國際經貿熱點問題,分析進出口影響、法律風險、企業面臨困難,并提出應對舉措建議。
(二)建立重點聯系企業清單,積極開展政策宣傳,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和咨詢服務。
(三)指導、組織、協調企業應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貿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經貿摩擦,做好預警監測、涉案排查、行業協調、跟蹤反饋、信息咨詢、業務培訓、指導評議、參與聽證等工作;及時收集和報送企業在貿易摩擦應對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跟蹤貿易摩擦進展情況,做好應對總結和影響評估。
(四)跟蹤重點產業和產品信息,協助企業提出貿易救濟申訴。
(五)推進外經貿企業合規工作,制訂本行業本領域合規指引,加強貿易救濟、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知識產權等領域國際經營風險預警,提供應對指導和服務。
(六)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交流和對話,減少或化解貿易摩擦。
(七)舉辦或組織參加貿易救濟與貿易摩擦應對活動及相關培訓和宣傳;參加國家、省、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培訓、行業論壇和專項調研等。
(八)完成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預警點申請與確認
(一)申請設立預警點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行業。預警點所屬行業應屬于已形成一定規模并對當地經濟發展或進出口有重大影響的地方支柱產業、優勢產業或新興產業,在全省或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其產品進出口易遭受國外貿易救濟措施和貿易壁壘影響或易遭受沖擊,影響產業安全。
2.主體資格。申請承辦預警點的單位均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要求,其中:行業商(協)會應在本區域(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其會員單位應涵蓋省內行業重點企業;研究機構應在全省某一研究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或權威;企業應在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業產能、企業、進出口等數據及基本情況。一個承辦主體原則上只承辦一個預警點。
3.工作能力。申請單位須具備完成預警點工作職責的相應能力。
(二)縣(市、區)申請設立預警點的單位可向本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轉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市屬申請單位直接向市級商務部門遞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統一轉報省商務廳。省屬申請單位直接向省商務廳遞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三)省商務廳收到申請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省商務廳根據審核、考察結果并綜合考慮全省情況后,對符合要求的預警點予以確認、公示。
四、年度監測
為有效促進預警點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務廳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牽頭組織實施年度監測,具體監測細則以每年度賦分細則為準。
五、調整機制
(一)預警點的承辦單位因情況變化等原因認為自身不再適合承辦預警點,可書面提出不再承辦預警點的請示,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出承辦該預警點的申請,進行承辦主體變更。預警點變更參照確認要求執行。預警點承辦單位名稱變更應及時告知省商務廳,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商務部門認為該行業不再需要設立多個預警點的,省商務廳提出建議,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相關預警點進行整合。預警點整合參照確認要求執行。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預警點予以撤銷:
1.因當地產業萎縮、消亡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認為該產業不再需要繼續設立預警點的;
2.因承辦單位自身情況變化不再適合承辦預警點,當地又無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出承辦申請的;
3.承辦單位的申報材料和年度確認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
4.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預警點的撤銷由承辦單位或者設區市商務部門提出,由省商務廳批準。
六、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商務發〔2018〕125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商務發〔2025〕26號.doc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對外貿易預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商務發2025年26號--掃描蓋章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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