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
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5〕2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
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做好省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宣誓人員范圍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領導,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等的正、副職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上述省政府各部門、單位、機構任命的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人員范圍由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二、宣誓誓詞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宣誓組織實施
(一)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實施。宣誓儀式應當在省政府指定場所舉行,由省長或受其委托的副省長監誓,省政府秘書長或受其委托的省政府副秘書長主持。
(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機構任命的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各部門、單位、機構自行組織,其主要負責同志或受主要負責同志委托的負責同志監誓,其干部人事管理機構負責人主持,宣誓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宣誓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儀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2.主持人宣讀參加宣誓人員名單及職務;
3.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4.宣誓人在監誓人監誓下進行憲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憲法宣誓儀式結束。
(二)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形式,根據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逐句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在宣誓人宣誓時,監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監督宣誓。
五、宣誓有關要求
(一)憲法宣誓儀式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一般6月、12月各舉行一次,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原則上半年內參加宣誓儀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予以調整。
(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設立憲法宣誓臺,宣誓臺上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宣誓儀式公開進行,應向社會公開報道或者在相關門戶網站報道。根據實際情況,可邀請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任職單位代表等參加宣誓儀式。
(四)參加憲法宣誓儀式的人員應著正裝或職業制式服裝。
(五)宣誓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憲法宣誓儀式,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須書面報告宣誓儀式組織實施單位,并參加下次憲法宣誓儀式。
(六)已參加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其他職務或者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的,一般不再進行憲法宣誓。
(七)組織宣誓儀式的單位應當保留宣誓儀式影音資料。
六、其他事項
(一)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本辦法制定。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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