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
《定西市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定科發〔2025〕21號
各縣(區)科技局,定西高新區經濟貿易和應急管理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科計規〔2022〕8號)和《定西市培育壯大高技術高成長性高附加值企業實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辦發〔2024〕36號),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定西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5月6日
定西市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科計規〔2022〕8號)和《定西市培育壯大高技術高成長性高附加值企業實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辦發〔2024〕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獨立運營、集中面向科技類和創意設計類及相關產業的創客、創新創業團隊、創業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交流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業場所,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分為綜合性眾創空間和專業化眾創空間。
第三條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
第四條 鼓勵各縣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創業孵化鏈條建設,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為其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市創新創業活力。
第五條市科技局負責對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市級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備案推薦、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推薦等工作??h(區)科技局、定西高新區經貿局、市直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本行業系統的市級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與程序
第六條市級眾創空間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度調整。
第七條申請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市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企事業單位并實際運營一年以上,入駐的小微企業不少于5個,入駐的創業團隊不少于10個;
(二)綜合性眾創空間可自主支配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專業化眾創空間可自主支配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備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即入即開”配套基礎設施。能為入駐企業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會議室及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所。公共辦公場所面積原則上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15%。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對老舊廠房、閑置房屋等潛在場地進行盤活和改造提升,建立眾創空間;
(三)具有開展創新創業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團隊,有至少3名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和1名以上技術經紀人;
(四)具有完善的創業實體準入、財務管理、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
(五)具有開放共享式辦公場地、流動工位、寬帶網絡、公共軟件、互聯網資源等基礎服務。能夠為入駐創客、創新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提供注冊、創業輔導、融資等高效便捷服務。協調公共創新資源提供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知識產權、認證檢測等科技服務。舉辦日常性創業沙龍、大講堂、訓練營等培訓活動;
(六)自主設立或引進投融資機構設立種子基金,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通過提供借款、收購初創成果及天使投資等方式,促進創業者持續創業。有實質投資行為且融資金額達到一定額度;
(七)專業化眾創空間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等,并提供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
第八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市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企事業單位,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且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機構實際運營一年以上,且能夠按照要求上報至少1年真實有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統計數據;
(二)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三)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能力和經營水平。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和技術經紀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1名創業導師,并且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具備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咨詢輔導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服務的能力;
(四)在孵企業總數不少于15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五)累計畢業企業數3家以上。
第九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是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三)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申請市級眾創空間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運營機構注冊證照(復印件);
(三)場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管理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建設運營方案,包括具備的條件、建設內容、運營機制、可提供的服務、年度建設計劃、保障措施、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文件等;
第十一條認定和授牌
(一)認定。市科技局受理申報材料后,經形式審查、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等程序,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按程序予以認定。
(二)授牌。通過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定西市XXX眾創空間”、“定西市XXX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鼓勵各類投資公司(基金)和民間資本、風險投資投向市級眾創空間、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孵化企業。探索以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補償、股權、分紅激勵及以獎代補等金融手段支持研發和產業化的財政支持機制。
第十三條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積極協助入駐創新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財務管理、納稅申報、知識產權申請等服務,拓展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發展成熟的創業企業、創新創業團隊,為其在對應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產業園內優先提供合適辦公場所繼續加速孵化產業化,并協助其辦理地址變更、遷出等手續。
第十五條鼓勵各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資源共享。鼓勵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和財政資金支持建立的各類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優先向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開放。
第十六條通過邀請或聘請知名企業家、成功創業者、天使投資人等方式,給予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人才智力支持;積極發揮創業導師作用,為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全流程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第四章評估與考核
第十七條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創業輔導制度、規范企業入駐制度、企業畢業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十八條對通過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定期工作指導、考核評估與動態管理。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開展的培訓輔導次數和培訓人次、入駐的企業數(創新團隊數)、畢業的企業數、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吸納就業總數、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等。
第十九條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按規定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市科技局對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評估為一般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序列;不提供評估資料或評估不合格的,撤銷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定西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定科發〔2019〕4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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