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定西市技術
創新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定科發〔2025〕20號
各縣(區)科技局,定西高新區經濟貿易和應急管理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科計規〔2022〕8號)和《定西市培育壯大高技術高成長性高附加值企業實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辦發〔2024〕36號),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定西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5月6日
定西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科計規〔2022〕8號)和《定西市培育壯大高技術高成長性高附加值企業實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辦發〔2024〕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為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聚焦重要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展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研發,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第三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堅持“企業主體、院校協同、聚焦產業、特色突出、方向明確”的原則,實行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市級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依托所在地企業、高校、科研事業單位組建,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申請、評審、認定、評估、運行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應按照項目、平臺、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承擔。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市科技局是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發展方針和政策,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認定、調整優化和合并撤銷。
(三)組織對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評估和檢查。
(四)對條件成熟優勢明顯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七條市直有關行業部門和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協同推進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和監督管理,在同等條件下擇優扶持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政策措施。
第八條依托單位是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編制申請資料,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工作體系、運行機制,為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等保障;
(二)聘任市級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組建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
(三)組織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年度考核,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評估工作;
(四)代表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
第三章 認定
第九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度調整。同時與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門統籌推進,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條申報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企業的,應建有相對獨立的研發機構,上一年度科技研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依托單位是所在地高校、科研事業單位的,擁有的研發設備原值總價不低于300萬元,固定研發場地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依托單位具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具備組織和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經驗;
(三)依托單位能夠為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儀器設備等支持;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技術創新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研發團隊,固定人員不少于5人;
(五)聯合共建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須簽訂共建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研發成果、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牽頭申報單位自身的科研條件、研發人員、科研項目、科技成果占比須達到60%以上。
第十一條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包括下發通知、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網上公示、認定公布等環節。
(一)下發通知。市科技局按照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下發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組織填寫《定西市技術創新中心申請書》,經推薦部門審核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二)論證認定。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擇優認定。評審論證環節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等。通過評審的技術創新中心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下發認定文件。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是其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
第十四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促進中心高效有序運行。
(一)圍繞我市產業升級重點任務,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二)完善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分析檢測等設施和條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吸納集聚優秀研發人才,完善科技人員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薪酬制度和獎勵激勵機制,加強研發團隊建設。
第十五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六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按照國家和地方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普及科技知識。
第十七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和保護,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職務發明創造等應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研究成果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產生的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科學資源庫和數據庫。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對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開放運行滿3年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十九條定期評估主要對市級技術創新中心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技術研發與行業引領能力。獲得國家、省部級獎勵和省、市級登記科技成果,主持、參與制定國家、行業、地方、團體、企業標準,授權知識產權,開發新產品(品種),在國內期刊發表一批有影響力的論文論著等作為量化考核指標;
(二)技術轉化與產業提升能力。主要以技術轉化效益、橫向課題經費、企業效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放程度、推動依托企業認定為科技型企業等作為量化考核指標。
第二十條 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更名、重組、依托單位變化等重大事項調整,須報請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市級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為一般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序列;不提供評估資料或評估不合格的,撤銷市級技術創新中心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通過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定西市XXX技術創新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定西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定科發〔2019〕4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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