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市直屬各集團公司:
現將《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行為,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市直屬國有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赤峰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資監管部門)出資的非金融類市直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擔保,主要包括市直屬國有企業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不包括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
第四條?市直屬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
(二)依法擔保、規范運作原則;
(三)風險可控、及時止損原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資信及償債能力;
(二)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無重大經濟糾紛。
第六條?市直屬國有企業的融資擔保額度應當與資產規模、盈利能力等經濟指標相匹配,累計融資擔保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級)累計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第七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單位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原則上不得對控股企業超股比擔保,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集團董事會審議后,由其他股東或第三方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直屬國有企業嚴禁提供融資擔保:
(一)擔保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赤峰市產業政策以及擔保人擔保制度規定;
(二)為購買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項目擔保;
(三)被擔保人已進入破產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被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連續3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經營風險較大的;
(五)被擔保人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六)被擔保人與擔保人發生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不能按約定及時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
(七)集團內金融子企業;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被擔保人可持續經營能力的情況。
市直屬國有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等相關規定。
第八條?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九條?市直屬國有企業以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擔保,按照國家、自治區及赤峰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擔保事項不符合上述條款,但確需擔保的,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后按擔保程序辦理,并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程序和權限
第十一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應當統籌管理融資擔保業務,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明確決策程序,允許融資擔保的對象、范圍、方式、條件、限額和禁止擔保等事項,規范調查評估、擔保合同執行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接到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申請后,應當嚴格審查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等級、資金用途、資金使用計劃、還款計劃、還款資金來源等,評估融資擔保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風險預案。
第十三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在產品銷售、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嚴格審查并注意識別各類合同、協議中企業實質上承擔融資擔保責任的隱性擔保條款,加強風險管控,提高決策層級。
第十四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應依照公司章程、擔保管理制度的規定和“三重一大”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市直屬國有企業的融資擔保事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董事會還需要進行專門的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一)對各級控股企業提供超股比的融資擔保;
(二)融資擔保的項目(含股權投資)不在該企業主業范圍內;
(三)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以及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進行相互擔保的;
(四)其他需要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的情形。
第十六條?由董事會審議的融資擔保業務,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與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予以回避。
第十七條?市直屬國有企業以抵押或質押提供融資擔保,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物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第四章?反擔保
第十八條?市直屬國有企業的融資擔保,必須由被擔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擔保。
第十九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應依據所提供融資擔保的風險程度和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來確定接受反擔保的方式。
(一)保證反擔保。擔保人不得接受被擔保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的反擔保。保證反擔保由被擔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信可靠、財務狀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二)抵押反擔保。抵押物必須是所有權、使用權明確且沒有爭議的資產,依法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資產和已設定抵押的資產不能再抵押,抵押物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到相應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質押反擔保。質押物必須是所有權明確、不涉及訴訟或爭議、且未設定質押的動產、有價證券、應收款項、股權等資產。質押物應進行評估并到相應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第二十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第二十一條?市直屬國有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反擔保標的物的跟蹤管理,定期核實標的物存續狀況和價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標的物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完成擔保事宜的20個工作日內,須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正式文件);
(二)此擔保事項的相關決議、批復文件;
(三)被擔保企業最近1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擔保申請人相關材料;
(五)反擔保措施及對反擔保人或措施的審查意見;
(六)國資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應當明確融資擔保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員,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的基礎管理:
(一)建立融資擔保授權和審批制度。市直屬國有企業應明確規定融資擔保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
(二)建立融資擔保預算管理制度。市直屬國有企業應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劃等關鍵要素,提交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三)建立融資擔保臺賬制度。市直屬國有企業應對融資擔保進行分類管理,以臺賬方式詳細記錄擔保合同基本情況、擔保對象、金額、期限、擔保方式及擔保責任履行等情況;
(四)建立跟蹤和監控制度。市直屬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董事會決議訂立融資擔保、反擔保及相關合同,并對被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被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及債務主合同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五)建立融資擔保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市直屬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決算報告中逐項披露本年度全部擔保情況和因擔保而發生民事訴訟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及企業內審機構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應當對企業提供擔保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審計,并在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單獨披露。
第二十四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應當按月度通過財務快報向國資監管部門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融資擔保余額按照實際提供擔保的余額填報,不得瞞報漏報。
第二十五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在實施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被擔保人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沉重或者違反擔保合同等情況,應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擔保責任。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市直屬國有企業應嚴格依據本辦法履行融資擔保程序,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十七條?市直屬國有企業在從事融資擔保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權限、范圍提供擔保的;
(二)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違規進行擔保的其他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旗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融資擔保事項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開展的擔保業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和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赤政辦發〔2017〕47號)中的《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鏈接:《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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