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關委辦局,市直屬各集團公司:
現將《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加強市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及未納入合并報表獨立運行的國有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收繳。市國資部門及其他負責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國資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督促所監管企業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國資監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市直屬國有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市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企業一次性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資監管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及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七條企業在向國資監管部門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時,須將申報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八條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九條國有獨資企業按年度可供分配凈利潤的15%上繳。國有股股利和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和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額上繳。
第十條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凈利潤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第十一條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所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二條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企業向國資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資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
第十三條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國資監管部門在收到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國資監管部門負責通知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并開具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繳款書;監管企業負責將國有資本收益繳入市級非稅專戶。
第十四條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5個月內繳清。對于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業應在國資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繳清。
第十五條對企業欠繳國有資本收益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由市財政、國資監管部門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催繳。
第十六條對有特殊困難的企業,經企業向國資監管部門申請,國資監管部門上報市政府同意,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后,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列支撥付企業增加資本金。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中涉及修改的相關部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中涉及修改的相關部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781號)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鏈接:《赤峰市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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