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各在滬法人商業銀行,各法人商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訂〈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財庫〔2025〕7號)規定,經研究,現將《關于印發〈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的通知》(滬財庫〔2015〕4號)第十一條修訂為: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具體包括在滬法人商業銀行或法人商業銀行上海(市)分行。存款銀行是指按照本細則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業務中標后存放本市國庫資金的商業銀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有意向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業務的商業銀行,及時與上海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聯系。
??特此通知。
??聯系人:
??上海市財政局 陳嗣君 54679568-20131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張衛云 58845879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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